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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50014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城市安全,科学设计室外排水工程,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防治城市内涝灾害和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利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关于工业区的排水工程是指工业区内的排水管渠、泵站,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应经处理达到纳管标准或排放标准后排放。关于镇(乡)村和临时性排水工程,由于集镇和村庄排水的条件和要求具有和城镇不同的特点,而临时性排水工程的标准和要求的安全性要比永久性工程低,故不适用本标准。

1.0.3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安全可靠、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且适合当地实际情况。▼ 展开条文说明1.0.3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修正。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都应符合规划要求。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排水、防洪等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极端气候的增加,城市防灾能力的要求日趋严峻。在新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7条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于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建部于2016年3月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16]50号),以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这些新的政策文件,室外排水工程的建设应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开展。

1.0.4 排水工程设计应与水资源、城镇给水、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城市防洪、交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等专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根据城镇规划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应充分利用自然蓄水排水设施,并应根据用地性质规定不同地区的高程布置,满足不同地区的排水要求。▼ 展开条文说明1.0.4 排水工程中的雨水系统包括源头减排工程、排水管渠工程和排涝除险工程,是保障城镇安全运行和资源利用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降雨频繁、河网密集或易受内涝灾害的地区,雨水系统设施尤为重要。雨水系统应和城市防洪、交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并应和城市平面和竖向规划相协调。河道、湖泊、湿地、沟塘等城市自然蓄排水设施是城市内涝防治的重要载体,在城镇平面规划中有明确的规划蓝线和水面率要求,应满足规划中的相关控制指标,根据城市自然蓄排水设施数量、规划蓝线保护和水面率的控制指标要求,合理确定雨水系统设施的建设方案。雨水系统设计中应考虑对河湖水系等城市现状受纳水体的保护和利用。雨水系统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城市竖向规划中的相关指标要求,根据不同地区的排水优先等级确定雨水系统设施和周边地区的高程差;从竖向规划角度考虑内涝防治要求,根据竖向规划要求确定高程差,而不能仅仅根据单项工程的经济性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排水工程中的污水系统包括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再生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是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的重要基础设施,实现污水再生利用、回收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水系统应与水资源、城镇给水、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交通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1.0.5 排水工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包括雨水的安全排放、资源利用和污染控制,污水和再生水的处理,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2 与邻近区域内的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相协调;

3 可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展开条文说明1.0.5 本条是关于排水工程设计的相关规定。1 雨水的安全排放、资源利用和污染控制是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和要求。根据国内外经验,污水和污泥可作为资源,应考虑综合利用,但在考虑综合利用和处置污水污泥时,首先应对其卫生安全性、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论证和评价。2 与邻近区域内的雨水、污水和再生水系统相协调包括:一个区域的排水工程可能影响邻近区域,特别是影响下游区域的环境质量,故在确定该区域的处理水平和处置方案时,必须在较大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根据排水工程专业规划,有几个区域同时或几乎同时建设时,应综合考虑雨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的需求、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模效应、施工周期等因素,确定处理和处置设施集中或分散的布置。3 在扩建和改建排水工程时,原有排水工程设施是否保留应通过调查做出决定。

1.0.6 排水工程的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展开条文说明1.0.6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还会不断涌现。凡是在国内普遍推广、行之有效和有完整可靠科学数据的新技术,都应积极纳入,标准不应阻碍或抑制新技术的发展,为此,积极鼓励采用经过鉴定、节地节能和经济高效的新技术。

1.0.7 排水工程的设备应实现机械化、自动化,逐步实现智能化。▼ 展开条文说明1.0.7 由于排水工程操作人员劳动强度较大,同时,有些构筑物,如污水泵站的格栅井、污泥脱水机房和污泥厌氧消化池等会产生硫化氢、污泥气等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气体,为保障操作人员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规定排水工程宜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和危害健康的,应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可逐步采用智能化的技术和设备,来代替人工进行操作和管理,实现“少人化、无人化”的目标。

1.0.8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1.0.8 城镇污水厂尾水排放,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有关规定。排水管渠和附属设施的连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操作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监控设施等必须采取接地和防雷措施。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和室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排水工程可能会散发臭气,污染周围环境,设计时应对散发的臭气进行收集和处理,或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以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有组织排放的应进行逐个排放源的监测,按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无组织排放的可统一进行厂界排放和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有关规定执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对城镇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市政排水工程的功能要求也相应增加,如近年来黑臭水体的治理和内涝防治为市政排水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和目标。同时伴随着城市建设理念由灰色向绿色的转变,传统的市政排水工程已经不能满足新的要求,排水工程的范畴也相应扩大。以雨水系统为例,已由原先的排水管渠系统逐渐扩大为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的全过程内涝防治系统。本标准作为室外排水工程设计标准,对整个系统进行总体的要求,雨水综合管理的内容除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和《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术 语

2 术 语

2.0.1 排水工程 wastewater engineering

收集、输送、处理、再生污水和雨水的工程。

2.0.2 雨水系统 stormwater system

下渗、蓄滞、收集、输送、处理和利用雨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管理及预警和应急措施等。

2.0.3 污水系统 wastewater system

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2.0.4 排水设施 wastewater facilities

排水工程中的管道、构筑物和设备等的统称。

2.0.5 合流制溢流 combined sewer overflow(CSO)

合流制排水系统降雨时,超过截流能力而排入水体的合流污水。

2.0.6 径流污染 runoff pollution

通过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将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带入受纳水体,使受纳水体遭受污染的现象,是城市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2.0.7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2.0.8 低影响开发 low impact development(LID)

强调城镇开发应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其核心是基于源头控制和降低冲击负荷的理念,构建与自然相适应的排水系统,合理利用空间和采取相应措施削减暴雨径流产生的峰值和总量,延缓峰值流量出现时间,减少城镇面源污染。

2.0.9 旱流污水 dry weather flow(DWF)

晴天时的城镇污水,包括综合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和入渗地下水量。

2.0.10 旱季设计流量 maximum dry weather flowrate

晴天时最高日最高时的城镇污水量。

2.0.11 雨季设计流量 wet weather flowrate

分流制的雨季设计流量是旱季设计流量和截流雨水量的总和。合流制的雨季设计流量就是截流后的合流污水量。

2.0.12 截流雨水量 intercepted stormwater

排水系统中截流的雨水,这部分雨水通过污水管道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以控制城镇地表径流污染。

2.0.13 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 overall peaking factor

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与平均日平均时污水量的比值。

2.0.14 径流量 runoff

降落到地面的雨水超出一定区域内地面渗透、滞蓄能力后多余水量,由地面汇流至管渠到受纳水体的流量的统称。

2.0.15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for storm sewer design

用于进行雨水管渠设计的暴雨重现期。

2.0.16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for urban flooding design

用于进行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使地面、道路等区域的积水深度和退水时间不超过一定的标准。

2.0.17 内涝 urban flooding, local flooding

强降雨或连续性降雨超过城镇排水能力,导致城镇地面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2.0.18 内涝防治系统 urban floo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用于防止和应对城镇内涝的工程性设施和非工程性措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包括雨水收集、输送、调蓄、行泄、处理、利用的天然和人工设施及管理措施等。

2.0.19 渗透管渠 percolation underdrain

用于雨水下渗、转输或临时储存的管渠。

2.0.20 格栅除污机 bar screen machine

用机械的方法,将格栅截留的栅渣清捞出的机械。

2.0.21 辐流沉淀池 radial flow settling tank

污水沿径向减速流动,使污水中的固体物沉降的水池。

2.0.22 斜管(板)沉淀池 inclined tube(plate)settling tank

水池中加斜管(板),使污水中的固体物高效沉降的水池。

2.0.23 高效沉淀池 high efficiency settling tank

通过污水与回流污泥混合、絮凝增大悬浮物尺寸或添加砂、磁粉等重介质提高絮凝体密度,以加速沉降的水池。

2.0.24 厌氧/缺氧/好氧脱氮除磷工艺 anaerobic/anoxic/oxic process

污水经过厌氧、缺氧、好氧交替状态处理,提高总氮和总磷去除率的生物处理,也称AAO或A2O工艺。

2.0.25 充水比 fill ratio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工艺一个周期中,进入反应池的污水量与反应池有效容积之比。

2.0.26 膜生物反应器 membrane bioreactor(MBR)

将生物反应与膜过滤相结合,利用膜作为分离介质替代常规重力沉淀进行固液分离获得出水的污水处理系统。

2.0.27 表面硝化负荷 surface nitrification loading rate

生物反应池单位面积单位时间承担的氨氮千克数。其计量单位通常以NH3-N/(m2·d)表示。

2.0.28 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 moving bed biofilm reactor(MBBR)

依靠在水流和气流作用下处于流化态的载体表面的生物膜对污染物吸附、氧化和分解,使污水得以净化的污水处理构筑物。

2.0.29 填充率 filling ratio

生物膜反应器内,填料的体积和填料所在反应区池容的比例。

2.0.30 有效比表面积 effective specific surface area

在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内单位体积悬浮载体填料上可供生物膜附着生长,且保证良好传质和保护生物膜不被冲刷的表面积。

2.0.31 转盘滤池 disc filter

由水平轴串起若干彼此平行、包裹着滤布、中空的过滤转盘进行污水过滤的装置。

2.0.32 表面流人工湿地 free surface flow constructed wetland

污水以水平流方式从湿地的首段流至末端,且内部不设置填料的人工湿地。

2.0.33 水平潜流人工湿地 horizontal subsurface flow constructed wetland

污水以水平流方式从湿地的首端流至末端,且内部设置填料的人工湿地。

2.0.34 垂直潜流人工湿地 vertical subsurface flow constructed wetland

污水以垂直流方式从湿地的顶部流至底部或者从底部流至顶部,且内部设置填料的人工湿地。

2.0.35 紫外线有效剂量 effective ultraviolet dose

经生物验定测试得到的照射到生物体上的紫外线量(即紫外线生物验定剂量)。

2.0.36 污泥干化 sludge drying

通过渗滤或蒸发等作用,从脱水污泥中去除水分的过程。

2.0.37 污泥好氧发酵 sludge compost

在充分供氧的条件下,污泥在好氧微生物的作用下产生较高温度使有机物生物降解及无害化,最终生成性质稳定腐殖化产物的过程。

2.0.38 污泥综合利用 sludge integrated application

将处理后的污泥作为有用的原材料在各种用途上加以利用的方法。

2.0.39 除臭系统 odor control system

将臭气从源头收集、处理到末端排放的设施,包括臭气源加盖、臭气收集、臭气处理和处理后排放等。

3排水工程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排水工程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应遵循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管理和控制。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应相互配合、有效衔接。▼ 展开条文说明3.1.1 雨水系统实现雨水的收集、输送、径流的下渗、滞留、调蓄、净化、利用和排放,解决排水内涝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的问题。从原先单纯依靠排水管渠的快速排水方式,已逐渐发展为涵盖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的全过程雨水综合管理。污水系统由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和污泥处理处置组成,主要解决水质问题。生活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依靠排水管渠、泵站等排水设施,收集输送到污水厂处理后达到标排放。污水处理过程中污染物迁移转化而产生的污泥,也应同时得到妥善的处理和处置,避免污染再次进入环境,并回收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水处理后的尾水经过深度处理后,达到相应的回用水质标准要求,成为再生水,通过再生水管网输送至用水点,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排水工程的组成和相互关系如图1?所示。合流污水、截流雨水的输送、处理等应和污水系统有效衔接。受纳水体是排水系统的边界条件。雨水系统应以受纳水体的水位和蓄排能力作为内涝防治设计边界;以受纳水体的水质作为控制径流污染的依据。而污水系统应以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容量确定污水厂排放要求和处理工艺。

3.1.2 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气候特征、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再生利用等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 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3 分流制排水系统禁止污水接入雨水管网,并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径流污染。

4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还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展开条文说明3.1.2 分流制是分别用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合流制是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1 旧城区由于历史原因,一般已采用合流制,故规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但相邻排水系统如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应明确各自的边界,分流制雨水系统的排水管渠不得和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合流管渠连通。2 分流制可根据当地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经济情况,分期建设。污水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厂处理;雨水由雨水系统收集,就近排入水体,可达到投资低,环境效益高的目的,因此规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应采用分流制。降雨量少一般指年均降雨量200mm以下的地区。我国200mm以下年等降水量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经河西走廊西部以及藏北高原一线,此线是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分界线,也是我国沙漠和非沙漠区的分界线。3 径流污染控制是水体综合整治的重要一环,在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下,排水工程的雨水系统不仅要防止内涝灾害,还要控制径流污染。因此,提出分流制雨水管渠应严禁污水混接、错接,并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径流污染。4 对于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科学分析现状标准、存在问题、改造难度和改造的经济性,结合城市更新,采取源头减排、截流管网改造、现状管网修复、调蓄、溢流堰(门)改造等措施,提高截流标准,控制溢流污染,并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当汇水范围内不具备条件建造雨水调蓄池收集受污染径流时,可通过提高截留干管截留倍数的方法,避免溢流污染。

3.2 雨水系统

3.2 雨水系统

3.2.1 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等工程性措施和应急管理的非工程性措施,并应与防洪设施相衔接。▼ 展开条文说明3.2.1 雨水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其中包括产流、汇流、调蓄、利用、排放、预警和应急措施等,而不仅仅指传统的排水管渠设施。本标准规定的雨水系统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设施,分别和美国常用的低影响开发(low impact development)、小排水系统(minor drainage system)和大排水系统(major drainage system)基本对应。源头减排工程在有些国家也称为低影响开发或分散式雨水管理,主要通过绿色屋顶、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调蓄设施和透水铺装等控制降雨期间的水量和水质,既可减轻排水管渠设施的压力,又使雨水资源从源头得到利用。排水管渠工程主要由排水管道、沟渠、雨水调蓄设施和排水泵站等组成,主要应对短历时强降雨的大概率事件,其设计应考虑公众日常生活的便利,并满足较为频繁降雨事件的排水安全要求。排涝除险设施主要应对长历时降雨的小概率事件,这一系统包括:(1)城镇水体:天然或者人工构筑的水体,包括河流、湖泊和池塘等。(2)调蓄设施:特别是在一些浅层排水管渠设施不能完全排除雨水的地区所设的地下调蓄设施。(3)行泄通道:包括开敞的洪水通道、规划预留的雨水行泄通道,道路两侧区域和其他排水通道。应急管理措施主要是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既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内的暴雨,也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外的暴雨。雨水系统的管理目标包括内涝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内涝防治主要是防治城镇范围内的强降雨或连续降雨超过城镇雨水排水管渠设施消纳能力后产生的地面积水,采取措施包括源头减排(减少场地雨水排放)、排水管渠提标、构建排涝除险系统和应急管理措施等。城市防洪措施主要是防止城市以外的洪水进入城市而发生灾害,包括河道的堤防,在所在流域的河流上游修建山谷水库或水库群承担城市的蓄洪任务,在城市附近利用分滞洪区分滞洪水,建立预报警系统等。由此可见,内涝防治和城市防洪的概念和措施是不一样的,洪水是源于城市之外,内涝是源于城市之内。近些年虽然每年都有洪涝灾害,但仅是因为城市内部降雨导致的灾害还是基本可以控制的,受灾严重的事件一般和外洪进城、外河水位过高影响城市排涝有很大关系。

3.2.2 源头减排设施应有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控制径流污染。▼ 展开条文说明3.2.2 采取雨水渗透、调蓄等措施,可以从源头降低雨水径流产生量,并延缓出流时间,同时可以控制径流污染。

3.2.3 排水管渠设施应确保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的转输、调蓄和排放,并应考虑受纳水体水位的影响。▼ 展开条文说明3.2.3 排水管渠设计中应考虑受纳水体水位的最不利情况,以避免下游顶托造成雨水无法正常排除。

3.2.4 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应作为整体系统校核,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设计要求。▼ 展开条文说明3.2.4 排涝除险设施承担着在暴雨期间调蓄雨水径流、为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设施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提供行泄通道和最终出路等重要任务,是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的重要保障。排涝除险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地、湖泊、绿地等调蓄雨水的功能,合理确定排水出路。

3.2.5 雨水系统设计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加强城镇应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的韧性,并应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灾后应迅速恢复城镇正常秩序。▼ 展开条文说明3.2.5 城镇的韧性表现在,通过规划预控的冗余性、工程防治的多元性、应急管理的适应性,实现城镇在极端降雨条件下的快速退水和安全运行,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镇应对内涝灾害的能力。

3.2.6 受有害物质污染场地的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后方可排入排水管渠。▼ 展开条文说明3.2.6 加油站、垃圾压缩站、垃圾堆场、工业区内受有害物质污染的露天场地,降雨时地面径流夹带有害物质,若直接排放会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不论受污染场地所处地区采用何种排水体制,该场地内的受污染雨水都应单独收集,并根据污染物类型和污染浓度采取相应的调蓄或就地处理措施,避免受污染的雨水径流排入自然水体。受污染的雨水径流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的有关规定,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3.2.7 雨水系统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工程的影响。▼ 展开条文说明3.2.7 由于全球气候变化,特大暴雨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引发洪水灾害频繁,为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工厂企业运行正常,在城镇防洪体系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工程的影响而造成内涝。措施有设泄洪通道和城镇设扜垸等。

3.3 污水系统

3.3 污水系统

3.3.1 污水系统应包括收集管网、污水处理、深度和再生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展开条文说明3.3.1 污水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从只注重污水处理的提标改造,转变为注重污水管网的覆盖率、收集率和完好率,同时注重泥水同治,妥善处理处置污水污泥。

3.3.2 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径流应纳入污水系统。配套管网应同步建设和同步投运,实现厂网一体化建设和运行。▼ 展开条文说明3.3.2 径流污染控制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和黑臭水体整治息息相关。污水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和海绵城市建设中径流污染控制的目标和要求接轨,将受污染的雨水径流截流后输送到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处理后排放。此外,只有实现管网和污水厂的一体化,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才能确保污染治理达到预期的目标。

3.3.3 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 展开条文说明3.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做到城镇排水管渠不阻塞,不损坏,不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不传播致病菌和病原体,不对操作养护人员造成危害,不妨碍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处置。

3.3.4 工业园区的污、废水应优先考虑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标后排放。▼ 展开条文说明3.3.4 部分工业废水中含有不可降解或者有毒有害的有机物和重金属,而市政污水厂的工艺流程对这些污染物的去除能力极其有限,在普遍提高市政污水厂处理标准的背景下,工业废水即使达到纳管标准,也会给市政污水厂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带来困难。而且工业废水带入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富集在污水污泥中还会限制污泥处理处置的途径,使污泥无法土地利用,不利于污泥的资源化,因此本标准规定,工业园区内的废水应优先考虑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和单独排放。

3.3.5 污水系统设计应有防止外来水进入的措施。▼ 展开条文说明3.3.5 外来水是指从管渠或检查井缝隙渗漏进管道的地下水、从排口倒灌到污水系统的河水、从雨污混接点进入污水管渠的雨水等,是造成污水厂进水水质低、污水量大且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3.3.6 城镇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时,分流制排水系统不应设置化粪池。▼ 展开条文说明3.3.6 在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成时,设置化粪池可减少生活污水对水体的影响。随着我国大部分地区污水设施的逐步建成和完善,再设置化粪池将减低污水厂进水水质,不利于提高污水厂的处理效率。

3.3.7 污水处理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3.3.8 污水处理中排放的污水、污泥、臭气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3.9 再生水处理目标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和再生水规划确定。

3.3.10 城镇污水厂应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并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在保证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能源和资源利用。▼ 展开条文说明3.3.10 污泥是污水处理过程的产物,富集了污水中的有机物、营养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因此需重视污泥的处理处置,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建设。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条件、环境条件差异很大,因此采用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是一致的,即遵循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达到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在污水厂内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处理,从污泥处理处置全流程角度考虑是较为合理的。城镇污水污泥的减量化处理包括使污泥的体积减小和污泥的质量减少,前者可采用污泥浓缩、脱水、干化等技术,后者可采用污泥消化、污泥好氧发酵、污泥焚烧等技术。城镇污水污泥的稳定化处理是指使污泥得到稳定(不易腐败),以利于对污泥做进一步处理处置。实现污泥稳定可采用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好氧发酵、热干化、焚烧等技术。城镇污水污泥的无害化处理是指减少污泥中的致病菌和寄生虫卵数量、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达到污泥处置的泥质标准,降低污泥臭味。广义的无害化处理还包括污泥稳定。污泥处理处置过程应逐步提高污泥的资源化程度,变废为宝,例如,处理过程中C、N、P的提取回收,处置过程中用作营养土、燃料或建材等,做到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可持续发展。

3.3.11 排水工程设计应妥善处理污水与再生水处理及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防止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展开条文说明3.3.11 设计中应考虑膜生物反应器(MBR)组件、滤料、滤芯、填料、活性炭等污水、再生水和污泥处理中更换下来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对其中有用物资尽可能回收利用,对无法再用的部分妥善处理处置,以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4.1 设计流量

4.1 设计流量

Ⅰ 雨水量

4.1.1 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水量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确定,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展开条文说明4.1.1 源头减排设施可用于径流总量控制、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雨水径流峰值削减和雨水利用,鉴于径流污染控制目标、雨水资源利用目标大多可通过径流总量控制实现,各地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一般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控制目标,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和汇水面积,采用容积法进行计算以确定源头减排设施的规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值是通过统计学方法获得的。考虑我国不同城市的降雨分布特征不同,各城市的设计降雨量值应单独推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给出了我国部分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值(依据1983-2012年降雨资料计算),如表1所示。不在列表中的城市,可根据当地长期降雨规律和近年气候的变化,按附录A进行计算,也可参照与其长期降雨规律相近城市的设计降雨量值。    

4.1.2 当降雨量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降雨量时,源头减排设施应能保证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 展开条文说明4.1.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控制”指的是“总量控制”,即包括径流污染物总量和径流体积。对于具有底部出流的生物滞留设施、延时调节塘等,雨水主要通过渗滤、排空时间控制(延时排放以增加污染物停留时间)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雨水并未直接外排,而是经过控制(即污染物经过处理)并达到相关规定的效果后外排,故而也属于总量控制的范畴。当源头减排设施用于径流总量控制时,宜采用数学模型法对汇水区范围进行建模,并利用实际工程中典型设施或区域实际降雨下的监测数据对数学模型进行率定和验证后,再利用近年(宜为30年,至少10年)连续降雨数据(时间步长宜小于10min,不应大于1h)进行模拟,评估总最控制目标的可达性、优化设施布局等。

4.1.3 雨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4.1.3的规定取值,并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应采用规定的设计重现期上限;

2 新建地区应按规定的设计重现期执行,既有地区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校核、更新雨水系统,并按规定设计重现期执行;

3 同一雨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4 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按表4.1.3中“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的规定执行,非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10年,高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5年。▼ 展开条文说明4.1.3 雨水管渠是应对短历时强降雨状况下的安全排水设施。各地应根据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对应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的小时设计降雨强度,以便公众理解。表2是以上海市举例说明。    雨水管渠的传输能力是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的设计降雨强度、汇水面积和径流系数,采用强度法理论经推理公式或数学模型法计算流量确定。表3为我国目前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比情况。美国、日本等国家在城镇排水管渠设施上投入较大,城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一般采用5年~10年。日本《下水道设施设计指南》(2009年版,以下简称《日本指南》)中规定,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在10年内应提高到10年~15年。所以本标准提出按照地区性质和城镇类型,并结合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适当提高我国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并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标准基本一致。根据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表4.1.3的城镇类型按城区常住人口划分为“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城区类型则分为“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和“中心城区的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其中,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主要指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和商业聚集区等。根据我国目前城市发展现状,并参照国外相关标准,将“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单独列出。以德国、美国为例,德国水协DWA推荐的设计标准中规定:地下铁道/地下通道的设计重现期为5年~20年。我国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的规划中,将下沉式广场的设计重现期规定为50年。由于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的汇水面积可以控制,且一般不能与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相结合,因此采用的设计重现期应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相协调。立体交叉道路的下穿部分往往是所处汇水区域最低洼的部分,雨水径流汇流至此后再无其他出路,只能通过泵站强排至附近河湖等水体或雨水管道中,如果排水不及时,必然会引起严重积水。国外相关标准中均对下穿立交道路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有较高要求,美国联邦高速公路管理局规定,高速公路“低洼点”(包括下立交)的设计标准为最低50年一遇。

4.1.4 排涝除险设施的设计水量应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及对应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确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4.1.4的规定取值,并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应采用规定的设计重现期上限;

2 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3 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4.1.4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4 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4.1.4 排涝除险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其类型(调蓄或排放),进行相应的水量或流量计算。根据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排涝除险设施应和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校核,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设计要求。内捞防治系统是为应对长历时、长降雨状态下的排水安全。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地面积水排除能力时,应根据当地历史数据合理确定用于校核的降雨历时及该时段内的降雨量分布情况,采用数学模型计算。计算中降雨历时一般采用3h~24h。发达国家一般根据服务面积,确定最小降雨历时,如美国得克萨斯州交通部颁布的《水力设计手册》(2011年版)规定采用24h。美国丹佛市的《城市暴雨排水标准》(2016年版,第一卷)规定:服务面积小于10平方英里(约25.9km2),最小降雨历时为2h;10平方英里~20平方英里,最小降雨历时为3h;大于20平方英里(约51.8km2),最小降雨历时为6h。美国休斯敦市《雨水设计手册》第九章“雨水设计要求”(2005年版)规定:小于200acre(?约0.8km2)时,最小降雨历时为3h;大于或等于200acre时,最小降雨历时为6h。如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应调整设计,包括放大管径、增设渗透设施、建设调蓄段或调蓄池等。在设计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管渠按压力流计算,即雨水管渠应处于超载状态。各地应根据当地统计资料,确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和设计降雨历时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以便公众理解。表4.1.4“地面积水设计标准”中的道路积水深度是指靠近路拱处的车道上最深积水深度(见图2)。当路面积水深度超过15cm时,车道可能因机动车熄火而完全中断,本规定能保证城镇道路不论宽窄,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至少有一车道能够通行。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已有类似的规定,如美国丹佛市规定:当降雨强度不超过1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collector)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15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的中央不应有积水;当降雨强度为百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30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中央不应有积水。上海市关于判定市政道路积水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积水深度超过道路立缘石(侧石),上海市规定立缘石高出路面边缘为10cm~20cm;二是道路中心雨停后积水时间大于1h。此外,上海市规定下穿立交道路在积水20cm时限行,在积水25cm时封闭;公共汽车超过规定的涉水深度(一般电车23cm、超级电容车18cm、并联式车辆30cm、汽车35cm)且积水区域长达100m以上时,车辆暂停行驶。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内涝防治系统包含雨水管渠、道路、河道和调蓄设施等所有雨水径流可能流经的地区。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100年或大于100年,英国为30年~100年,中国香港城市主干管为200年,郊区主排水渠为50年。图3引自《日本指南》中日本横滨市鹤见川地区的“不同设计重现期标准的综合应对措施”。图3反映了该地区从单一的城市排水管渠系统到包含雨水管渠、内河和流域调蓄等综合应对措施在内的内涝防治系统的发展历程。当采用排水管道调蓄时,该地区的设计重现期可达10年一遇,可排除50mm/h的降雨;当采用雨水调蓄设施和利用内河调蓄时,设计重现期可进一步提高到40年一遇;在此基础上再利用流域调蓄时,可应对150年一遇的降雨。欧盟标准BS?EN?752:2008《室外排水和污水系统》中关于“设计暴雨重现期(Design?Storm?Frequency)”和“设计洪水重现期(Design?Flooding?Frequency)”的规定见表4和表5。在该标准中,“设计暴雨重现期”与我国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相对应;“设计洪水重现期”与我国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概念相近。根据我国内涝防治整体现状,各地区应采取渗透、调蓄、设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超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的暴雨,保障城镇安全运行。    4.1.5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符合表4.1.5的规定。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特别重要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区,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采用规定的下限。交通枢纽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为0.5h。

▼ 展开条文说明4.1.5 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条件下,城镇排涝能力满足表4.1.4和表4.1.5规定的积水深度和最大允许退水时间时,不应视作内涝;反之,地面积水深度和最大允许积水时间超过规定值时,判为不达标。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加快基础设施的改造,以达到表4.1.5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要求。上海市在全国率先规定雨停后的积水时间,并从最初要求的不大于2h调整到不大于1h;浙江省地方标准对积水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不大于0.5h,中心城区不大于1h,非中心城区不大于2h;?常州市的实践经验为雨停后2h排除积水;天津市的排除积水实践经验为降雨强度在30mm/h以下道路不积水,降雨强度在40mm/h~50mm/h雨后1h~3h排除积水,降雨强度在60mm/h~70mm/h雨后3h~6h排除积水,降雨强度超过70mm/h排除积水时间更长。安徽省要求降雨强度在35mm/h以下道路不积水,降雨强度在35mm/h~45mm/h雨后2h排除积水,重要路段及交通枢纽不积水,降雨强度在45mm/h~55mm/h雨后6h内排除积水,降雨强度在55mm/h以上不发生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表4.1.5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是在总结以上城市的实践经验后制定的。    4.1.6 当地区改建时,改建后相同设计重现期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径流量。(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 展开条文说明4.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以径流量作为地区改建控制指标。地区改建应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除应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指标外,还应执行径流量控制指标。本条规定改建地区应采取措施确保改建后的径流量不超过原有径流量。条文中所指的径流量为设计雨水径流量峰值,设计重现期包括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改建可采取的综合措施包括建设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绿色屋顶、调蓄池等,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和小区道路等可采用透水铺装,促进雨水下渗,既达到雨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目的,又不增加径流量。

4.1.7 当采用推理公式法时,排水管渠的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当汇水面积大于2km2时,应考虑区域降雨和地面渗透性能的时空分布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等因素,采用数学模型法确定雨水设计流量。

式中:Qs——雨水设计流量(L/s);

q——设计暴雨强度[L/(hm2·s)];

Ψ——综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m2)。▼ 展开条文说明4.1.7 我国目前采用恒定均匀流推理公式,即用公式(4.1.7)计算雨水设计流最。恒定均匀流推理公式基于以下假设:降雨在整个汇水面积上的分布是均匀的;降雨强度在选定的降雨时段内均匀不变;汇水面积随集流时间增长的速度为常数。因此推理公式适用于较小规模排水系统的计算,当应用于较大规模排水系统的计算时会产生较大误差。随着技术的进步,管渠直径的放大、水泵能力的提高,排水系统汇水流域面积逐步扩大,应该修正推理公式的精确度。发达国家已采用数学模型模拟降雨过程,把排水管渠作为一个系统考虑,并用数学模型对管网进行管理。美国一些城市规定的推理公式适用的汇水面积范围分别为奥斯汀4km2,芝加哥0.8km2,纽约1.6km2,丹佛6.4km2且汇流时间小于10min;欧盟的排水设计规范要求当排水系统面积大于2km2或汇流时间大于15min时,应采用非恒定流模拟进行城市雨水管网水力计算。在总结国内外资料的基础上,本标准提出当汇水面积超过2km2时,雨水设计流量应采用数学模型进行确定。排水工程设计常用的数学模型一般由降雨模型、产流模型、汇流模型、管网水动力模型等一系列模型组成,涵盖了排水系统的多个环节。数学模型可以考虑同一降雨事件中降雨强度在不同时间和空间的分布情况,因而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地表径流的产生过程和径流流量,也便于和后续的管网水动力学模型衔接。数学模型中用到的设计暴雨资料包括设计暴雨量和设计暴雨过程,即雨型。设计暴雨量可按城市暴雨强度公式计算,设计暴雨过程可按以下三种方法确定:(1)设计暴雨统计模型。结合编制城市暴雨强度公式的采样过程,收集降雨过程资料和雨峰位置,根据常用重现期部分的降雨资料,采用统计分析方法确定设计降雨过程。(2)芝加哥降雨模型。根据自记雨量资料统计分析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同时采集雨峰位置系数,雨峰位置系数取值为降雨雨峰位置除以降雨总历时。(3)当地政府认可的降雨模型。采用当地水务部门推荐的设计降雨雨型资料,必要时需做适当修正,并摒弃超过24h的长历时降雨。排水工程设计常用的产、汇流计算方法包括扣损法、径流系数法和单位线法(Unit?Hydrograph)等。扣损法是参考径流形成的物理过程,扣除集水区蒸发、植被截留、低洼地面积蓄和土壤下渗等损失之后所形成径流过程的计算方法。降雨强度和下渗在地面径流的产生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低洼地面积蓄量和蒸发量一般较小,因此在城市暴雨计算中常常被忽略。Horton模型或Green-Ampt模型常被用来描述土壤下渗能力随时间变化的过程。当缺乏详细的土壤下渗系数等资料,或模拟城镇建筑较密集的地区时,可以将汇水面积划分成多个片区,采用径流系数法,即式(4.1.7)计算每个片区产生的径流,然后运用数学模型模拟地面漫流和雨水在管道的流动,以每个管段的最大峰值流量作为设计雨水量。单位线法是指单位时段内均匀分布的单位净雨量在流域出口断面形成的地面径流过程线,利用单位线推求汇流过程线的方法。单位线可根据出流断面的实测流量通过倍比、叠加等数学方法生成,也可以通过解析公式如线性水库模型来获得。目前,单位线法在我国排水工程设计中应用较少。采用数学模型进行排水系统设计时,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还应满足当地的设计标准,应对模型的适用条件和假定参数做详细分析和评估。当建立管道系统的数学模型时,应对系统的平面布置、管径和标高等参数进行核实,并运用实测资料对模型进行校正。

4.1.8 综合径流系数应严格按规划确定的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径流系数高于0.7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等措施。

2 综合径流系数可根据表4.1.8-1规定的径流系数,通过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得到,也可按表4.1.8-2的规定取值,并应核实地面种类的组成和比例。

3 采用推理公式法进行内涝防治设计校核时,宜提高表4.1.8-1中规定的径流系数。当设计重现期为20年~30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10%~15%;当设计重现期为30年~50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20%~25%;当设计重现期为50年~100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30%~50%;当计算的径流系数大于1时,应按1取值。

▼ 展开条文说明4.1.8 建筑小区的开发,应体现低影响开发的理念,应在建筑小区内进行源头控制,而非依赖市政设施的不断扩建并与之适应。本条规定了应严格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还提出了综合径流系数高于0.7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等措施。可以采用遥感监测、实地勘测等方法核实地面种类的组成和比例。表4.1.8-1列出按地面种类分列的径流系数,表4.1.8-2列出按区域情况分列的综合径流系数。国内一些地区采用的综合径流系数见表6,《日本指南》推荐的综合径流系数见表7。    4.1.9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设计暴雨强度[L/(hm2·s)];

P——设计重现期(年);

t——降雨历时(min);

A1,C,b,n——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具有20年以上自记雨量记录的地区,排水系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应采用年最大值法,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编制。▼ 展开条文说明4.1.9 目前我国各地已积累了完整的自记雨量记录资料,可采用数理统计法计算确定暴雨强度公式。本条所列的计算公式为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计算公式。水文统计学的取样方法有年最大值法和非年最大值法两类,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是采用年最大值法。日本在具有20年以上雨量记录的地区采用年最大值法,在不足20年雨量记录的地区采用非年最大值法,年多个样法是非年最大值法中的一种。由于以前国内自记雨量资料不多,因此多采用年多个样法。现在我国许多地区已具有40年以上的自记雨量资料,具备采用年最大值法的条件。所以本条规定具有20年以上自记雨量记录的地区,应采用年最大值法。

4.1.10 暴雨强度公式应根据气候变化进行修订。▼ 展开条文说明4.1.10 近年来城市暴雨内涝成为影响城市健康发展,威胁城市安全的突出问题,强降雨是导致城市暴雨内涝的直接原因之一。暴雨强度公式是反映降雨规律,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程设计和相关设施建设的重要基础,其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城市排水工程的安全性和与经济性。为此,2014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气象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暴雨强度公式修订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66号),要求各地加快暴雨强度公式的制、修订工作,一般情况下应根据降雨特点及时修订。

4.1.11 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降雨历时(min);

t1——地面集水时间(min),应根据汇水距离、地形坡度和地面种类通过计算确定,宜采用5min~15min;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展开条文说明4.1.11 本标准之前的版本中降雨历时采用的折减系数m是根据苏联的相关研究成果提出的数据。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发生严重内涝,给人民生活和生产造成了极不利影响。为防止或减少类似事件,有必要提高城镇排水管渠设计标准,而采用降雨历时计算公式中的折减系数降低了设计标准。发达国家一般不采用折减系数。为了有效应对日益频发的城镇暴雨内涝灾害,提高我国城镇排水安全性,取消折减系数m。根据国内资料,地面集水时间采用的数据大多数不经计算,按经验确定。在地面平坦、地面种类接近、降雨强度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地面集水距离是决定集水时间长短的主要因素;地面集水距离的合理范围是50m~150m,采用的集水时间为5min~15min。国外常用的地面集水时间见表8。

Ⅱ 污水量

4.1.12 污水系统设计中应确定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 展开条文说明4.1.12 径流污染控制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污水系统的设计也应将受污染的雨水径流收集、输送至污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以缓解雨水径流对河道的污染。在英国、美国等国家,无论排水体制采用合流制还是分流制,污水干管和污水厂的设计中都有在处理旱季流量之外,预留部分雨季流量处理的能力,根据当地气候特点、污水系统收集范围、管网质量,雨季设计流量可以是旱季流量的3倍~8倍。

4.1.13 分流制污水系统的旱季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dr——旱季设计流量(L/s);

K——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

Qd——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L/s);

K′——工业废水量变化系数;

Qm——设计工业废水量(L/s);

Qu——入渗地下水量(L/s),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应予以考虑。▼ 展开条文说明4.1.13 旱季设计流量包括最高日最高时的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还应考虑入渗地下水量。综合生活污水由居民生活污水和公共建筑污水组成。居民生活污水指居民日常生活中洗涤、冲厕、洗澡等产生的污水。公共建筑污水指娱乐场所、宾馆、浴室、商业网点、学校和办公楼等产生的污水。

4.1.14 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90%采用。▼ 展开条文说明4.1.14 按用水定额确定污水定额时,可按用水定额的90%计,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不完善的地区可适当降低。

4.1.15 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可根据当地实际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确定。无测定资料时,新建项目可按表4.1.15的规定取值;改、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条件,经实际流量分析后确定,也可按表4.1.15的规定,分期扩建。

▼ 展开条文说明4.1.15 本次标准修订对原规范的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进行了调整。编制组研究了上海市80座污水泵站(不含节点泵站、合流污水泵站)2010年至2014年的日运行数据,为了消除雨污混接、泵站预抽空和雨水倒灌等诸多因素的干扰,在分析中剔除了雨天泵站运行数据。对剩余非降雨天运行数据整理和分析后,得到日流量和日变化系数对数值的线性拟合公式:    鉴于泵站数据无法统计时变化系数,因此仅以日流量变化系数的拟合公式,与《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和国外发达国家的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做了对比,如表9所示。国外大多按照人口总数确定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并设定最小值。计算时,人口P值按250L/(?人·d)的用水当量换算为表9中的流量。美国加州规定K值不低于1.8;美国有10个州和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采用Harrmon公式,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规定K值不低于2.5;日本和加拿大安大略省采用Rabbitt公式,且规定K值不低于2.0。由表9可见,拟合公式得到的日变化系数比原规范中的生活污水总变化系数提高了约15%;?与美国加州采用的K值计算公式得到的结果十分接近。虽然在100L/s以下流量范围中,拟合公式计算值远低于Harrmon公式与Rabbitt公式计算得到的变化系数值,考虑到变化系数对排水管网和污水厂规模以及投资的影响,暂按此数据调整。改建、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条件,经实际流量分析后确定总变化系数。如果按表4.1.15的规定执行时,也可以结合地区整体改造,分期扩建,逐步提高。    4.1.16 设计工业废水量应根据工业企业工艺特点确定,工业企业的生活污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有关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4.1.16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国家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十分重视,有关部门制定了各工业的工业取水定额,排水工程设计时,应与之相协调,可以通过循环用水和处理后回用,降低对新鲜水的消耗量。

4.1.17 工业废水量变化系数应根据工艺特点和工作班次确定。

4.1.18 入渗地下水量应根据地下水位情况和管渠性质经测算后研究确定。▼ 展开条文说明4.1.18 因当地土质、地下水位、管道和接口材料以及施工质量、管道运行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当地下水位高于排水管渠时,排水系统设计应适当考虑入渗地下水量。根据上海地区排水系统地下水渗入情况调研发现,由于降雨充沛、地势平缓、地下水位高和部分区域的流沙性土壤,刚性接口的混凝土管道很容易因为受力不均匀导致接口开裂、错位漏水。入渗地下水量宜根据实际测定资料确定,一般按单位管长和管径的入渗地下水量计,也可按平均日综合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总量的10%~15%?计,还可按每天每单位服务面积入渗的地下水量计。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和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测定过管径为1000mm~1350mm的新铺钢筋混凝土管入渗地下水量,结果为地下水位高于管底3.2m,入渗量为94m3/(km·d);?地下水位高于管底4.2m,入渗量为196m3/(km·d);?地下水位高于管底6m,入渗量为800m3/(km·d);?地下水位高于管底6.9m,入渗量为1850m3/(km·d)。上海某泵站冬夏两次测定,冬季为3800m3/(km2·d),夏季为6300m3/(km2·d);?《日本指南》规定采用经验数据,按日最大综合污水量的10%~20%计;英国《污水处理厂》BS?EN?12255建议按观测现有管道的夜间流量进行估算;德国水协DWA标准规定入渗水量不大于0.15L/?(hm2·s),如大于则应采取措施减少入渗;美国按0.01m3/(d·mm-km)~1.0m3/(d·mm-km)(mm为管径,km为管长)计,或按0.2m3/(hm2·d)~28m3/(hm2·d)计。

4.1.19 分流制污水系统的雨季设计流量应在旱季设计流量基础上,根据调查资料增加截流雨水量。▼ 展开条文说明4.1.19 分流制污水系统的雨季设计流量是在旱季设计流量上增加截流雨水量。鉴于保护水环境的要求,控制径流污染,将一部分雨水径流纳入污水系统,进入污水厂处理,雨季设计流量应根据调查资料确定。

4.1.20 分流制截流雨水量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雨水受污染情况、源头减排设施规模和排水区域大小等因素确定。▼ 展开条文说明4.1.20 截流雨水量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雨水受污染情况等因素确定。例如,英国南方水务的暴雨溢流控制量中,分流制截留雨水量按2倍旱流污水量确定。

4.1.21 分流制污水管道应按旱季设计流最设计,并在雨季设计流量下校核。▼ 展开条文说明4.1.21 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应参照本标准第4.1节相关条文的规定。污水管道在雨季设计流量下校核时,可采用满管流。

4.1.22 截流井前合流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4.1.22 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Qd和设计工业废水量Qm均以平均日流量计。    4.1.23 合流污水的截流量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由溢流污染控制目标确定。截流的合流污水可输送至污水厂或调蓄设施。输送至污水厂时,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截流后污水管道的设计流量(L/s);

 n0——截流倍数。▼ 展开条文说明4.1.23 条文中公式(4.1.23)给出的是截流后污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当管道下游有其他污水或者截流的合流污水汇入时,汇入点后污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叠加汇入的污水流量。此外,设计中应保证截流并输送到污水厂的流量与下游污水厂的雨季设计流量相匹配,避免厂前溢流。截流后输送至调蓄设施的设计流量应根据本标准第5.14节的有关规定确定。

4.1.24 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和排水区域大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宜采用2~5,并宜采取调蓄等措施,提高截流标准,减少合流制溢流污染对河道的影响。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截流倍数。▼ 展开条文说明4.1.24 截流倍数的设置直接影响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其取值应综合考虑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受纳水体的自净能力、城市类型、人口密度、降雨量和污水系统规模等因素。根据国外资料,英国截流倍数为5,德国为4,美国为1.5~5。截流标准和截流倍数的概念不同,截流倍数是针对某段截流管或截流泵站的设计标准,而截流标准指的是排水系统通过截流、调蓄共同作用达到的合流污水截流目标。日本控制合流制溢流污染时,采用的是1mm/h的截流量加上2mm~4mm的调蓄量;英国南方水务针对合流制排水体制规定,污水厂最大处理流量(Flow?to?Fill?Treatment,FFT)应为旱季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流量之和的3倍,再加上最大地下水入渗量,确保整个系统在满足污水量变化的基础上,还能处理25mm以下降雨产生的径流量。此外,污水厂最大处理流量(3倍旱流污水量)和68L/人的厂内调蓄量(或2h峰值流量调蓄)还可以共同实现6.5倍~8倍旱流污水量的暴雨溢流控制量。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014-20214.2 设计水质

4.2 设计水质

4.2.1 城镇污水的设计水质应根据调查资料确定,或参照邻近城镇、类似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水质确定。当无调查资料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生活污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可按40g/(人·d)~60g/(人·d)计算;

2 生活污水的悬浮固体量可按40g/(人·d)~70g/(人·d)计算;

3 生活污水的总氮量可按8g/(人·d)~12g/(人·d)计算;

4 生活污水的总磷量可按0.9g/(人·d)~2.5g(人·d)计算。▼ 展开条文说明4.2.1 一些国家的水质指标比较见表10;2017年春季住建部城建司组织了对全国23个城市生活小区排放总管的出流水质的取样分析,数据分析也见表10。对照其他国家的水质数据,本次修订将所有污染物当量的上下限略做调整。

4.2.2 污水厂内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的水温宜为10℃~37℃,pH值宜为6.5~9.5,营养组合比(五日生化需氧量:氮:磷)可为100:5:1。有工业废水进入时,应考虑有害物质的影响。▼ 展开条文说明4.2.2 本条根据国内污水厂的运行数据,提出以下规定:(1)规定进水水温为10℃~37℃。微生物在生物处理过程中最适宜温度为20℃~35℃,当水温高至37℃或低至10℃时,还有一定的处理效果,超出此范围时,处理效率显著下降。(2)规定进水的pH值宜为6.5~9.5。在处理构筑物内污水的最适宜pH值为7~8,当pH值低于6.5或高于9.5时,微生物的活动能力下降。(3)规定营养组合比(五日生化需氧量:氮:磷)为100:5:1。一般而言,生活污水中氮、磷能满足生物处理的需要;当城镇污水中某些工业废水占较大比例时,微生物营养可能不足,为保证生物处理的效果,需人工添加至足量。

5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设计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 展开条文说明5.1.1 排水管渠(包括输送污水和雨水的管道、明渠、盖板渠、暗渠)的系统设计,应按城镇总体规划和分期建设情况,全面考虑,统一布置,逐步实施。有条件时,干管应优先实施,避免因建设时序安排不当造成雨污水没有出路。管渠一般使用年限较长,改建困难,如仅根据当前需要设计,不考虑规划,在发展过程中会造成被动和浪费;但是如按规划一次建成设计,不考虑分期建设,也会不适当地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拆迁和其他方面的困难。为减少扩建时废弃管渠的数量,排水管渠的断面尺寸应根据排水规划,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需要确定;同时应按近期水量复核最小流速,防止流速过小造成淤积。规划期限应与城镇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本条对排水管渠的设计期限做了重要规定,即需要考虑“远景”水量。

5.1.2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土质、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与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的平面和竖向设计相协调,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2 排水管宜沿城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宜设在快车道以外;

3 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4 管渠高程设计除应考虑地形坡度外,尚应考虑与其他地下设施的关系及接户管的连接方便。▼ 展开条文说明5.1.2 区域内排水管渠系统的高程应与源头减排和排涝除险设施的竖向有效衔接,保证源头减排设施发挥雨水蓄滞、净化和多余雨水排除;保证在内涝发生时,排涝除险设施能发挥作用,有序排除涝水。一般情况下,管渠布置应与其他地下设施综合考虑。排水管渠宜布置在道路人行道、绿化带或慢车道下,尽量避开快车道,如不可避免时,应充分考虑检查井对行车以及管道施工维护等对交通和路面的影响。敷设的管道应是可巡视的,要有巡视养护通道。排水管渠在城镇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

5.1.3 污水和合流污水收集输送时,不应采用明渠。▼ 展开条文说明5.1.3 从安全、卫生的角度考虑,目前新建的排水系统大多采用管道(包括箱涵)。

5.1.4 管渠材质、管渠断面、管道基础、管道接口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施工条件和对养护工具的适应性等因素进行选择和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5.1.4 管渠采用的材料一般有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球墨铸铁、塑料、钢等。钢筋混凝土管道工艺成熟,质量稳定,管道强度好,但对管道基础要求较高,施工时间较长,管道粗糙系数大。球墨铸铁管适用于排水工程,具有施工便捷、防渗漏等优点。塑料管道具有粗糙系数小、防腐性能好、抗不均匀沉降性能好、实施方便的优点,但刚度要求高,对管材质量控制和施工回填质量的要求较严。金属管材使用时应充分考虑防腐要求。采用顶管施工方式的,可选用F型钢承口钢筋混凝土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树脂钢筋混凝土管或顶管用球墨铸铁管。管道基础有砂石基础、混凝土基础、土弧基础等。管道接口有柔性接口和刚性接口等,应根据影响因素进行选择。

5.1.5 输送污水、合流污水的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和附属构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展开条文说明5.1.5 输送污水的管道、检查井和接口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以保证管道系统的使用寿命。

5.1.6 排水管渠的断面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渠的断面形状应根据设计流量、埋设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并结合当地施工、制管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养护管理要求综合确定,宜优先选用成品管;

2 大型和特大型管渠的断面应方便维修、养护和管理。▼ 展开条文说明5.1.6 排水管渠断面形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后确定:受力稳定性好,断面过水流量大,在不淤流速下不发生沉淀,工程综合造价经济,便于冲洗和清通。排水工程常用管渠的断面形状有圆形、矩形、梯形和卵形等。圆形断面有较好的水力性能,结构强度高,使用材料经济,便于预制,因此是最常用的一种断面形式。矩形断面可以就地浇筑或砌筑,并可按需要调节深度,以增大排水量。排水管道工程中采用箱涵的主要因素有:受当地制管技术、施工环境条件和施工设备等限制,超出其能力的即用现浇箱涵;在地势较为平坦地区,采用矩形断面箱涵敷设,可减少埋深。梯形断面适用于明渠。卵形断面适用于流量变化大的场合,合流制排水系统可采用卵形断面。

5.1.7 当输送易造成管道内沉析的污水时,管道断面形式应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 展开条文说明5.1.7 某些污水易造成管道内沉析,或因结垢、微生物和纤维类黏结而堵塞管道,因而管道形式和附属构筑物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方便,必要时要考虑更换的可能。

5.1.8 雨水管渠和合流管道除应满足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外,尚应与城镇内涝防治系统中的其他设施相协调,并应满足内涝防治的要求。▼ 展开条文说明5.1.8 排水管渠应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条件下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并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条件下按压力流进行校核。

5.1.9 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展开条文说明5.1.9 合流管道的冒溢会污染环境,散发臭味,引起较严重的后果,故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5.1.10 排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应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提升泵站。当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展开条文说明5.1.10 本条提出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的要求,当排水管道翻越高地或长距离输水等情况时,可采用压力流。

5.1.11 雨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宜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利用水体调蓄雨水,并宜根据控制径流污染、削减径流峰值流量、提高雨水利用程度的需求,设置雨水调蓄和处理设施。▼ 展开条文说明5.1.11 目前城镇的公园湖泊、景观河道等有作为雨水调蓄水体和设施的可能性,雨水管渠的设计,可考虑利用这些条件,以节省工程投资。人工雨水调蓄设施的设置有三种目的,即控制径流污染、防治内涝灾害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源头调蓄工程可与源头渗透工程等联合用于削减峰值流量、控制地表径流污染和提高雨水综合利用程度,一般包括小区景观水体、生物滞留设施、湿塘和源头调蓄池等;在排水系统雨水排放口附近设置雨水调蓄池,可将污染物浓度较高的溢流污染或受污染雨水暂时储存在调蓄池中,待降雨结束后,将储存的雨水通过污水管道输送至污水厂,达到控制径流污染、保护水体水质的目的。随着城镇化的发展,雨水径流量增大,将雨水径流的峰值流量暂时储存在调蓄设施中,待流量下降后,再从调蓄设施中将水排出,以削减峰值流量,降低下游雨水干管的管径,提高区域的排水标准和防涝能力,减少内涝灾害。尤其是在排水系统提标改造中,可以通过在合适的位置设置径流峰值控制的雨水调蓄池,有效减少下游排水管渠的翻排量。雨水利用工程中,为满足雨水利用的要求而设置调蓄池储存雨水,储存的雨水净化后可综合利用。

5.1.12 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沙地区的雨水管道和附属构筑物应保证其严密性,并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展开条文说明5.1.1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压力和无压管道都要在安装完成后进行管道功能性试验,包括水压和严密性试验(闭水、闭气试验)。污水和合流污水检查井应进行严密性试验,防止污水外渗和地下水位高的地区的入渗。

5.1.13 当排水管渠出水口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防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展开条文说明5.1.13 管渠出水口的设计水位应高于或等于排放水体的设计洪水位。当低于排放水体的设计洪水位时,应采取适当工程措施。

5.1.14 排水管渠系统之间可设置连通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渠系统和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得设置连通管。

2 雨水管渠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在连通管处应设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和附近闸门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3 同一圩区内排入不同受纳水体的自排雨水系统之间,根据受纳水体和管道标高情况,在安全前提下可设置连通管。▼ 展开条文说明5.1.14 本条是关于排水管渠系统之间设置连通管的规定。1 在分流制和合流制排水系统并存的地区,为防止系统之间的雨污混接,规定雨水管道系统与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得设置连通管,特别在分流制地区,实施临时排水措施过程中应避免不同系统之间的直接连通。2 由于各个雨水管道系统或各个合流管道系统的汇水面积、集水时间均不相同,高峰流量同时发生的概率比较低,如在两个雨水管道系统或两个合流管道系统之间适当位置设置连通管,可相互调剂水量,改善地区排水情况。为了便于控制和防止管道检修时污水或雨水从连通管倒流,可设置闸槽或闸门并应考虑检修和养护的方便。3 圩区是有堤垸防御外水的低洼平原,主要分布在中国南方沿江滨湖和受潮汐影响的河口三角洲,其特点是地势低平,地面高程一般低于汛期外河水位,自流排水条件差,易涝成灾,而且同一圩区内所有水体控制水位是相同的。排入同一圩区的不同受纳水体的自排雨水系统的连通需要进行安全性复核,若自排系统的受纳水体变化相近且雨水管道服务区域内管道标高也接近,经复核安全可设置连通管。

5.1.15 有条件地区,污水输送干管之间应设置连通管。▼ 展开条文说明5.1.15 污水输送干管连通能实现污水厂之间互为备用,有利于提高污水厂的效率和运行安全性。

5.2 水力计算

5.2 水力计算

5.2.1 排水管渠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设计流量(m3/s);

A——水流有效断面面积(m2);

v——流速(m/s)。

5.2.2 恒定流条件下排水管渠的流速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流速(m/s);

R——水力半径(m);

I——水力坡降;

n——粗糙系数。

▼ 展开条文说明5.2.2 排水管渠的水力计算根据流态可以分为恒定流和非恒定流两种,本条规定了恒定流条件下的流速计算公式,非恒定流计算条件下的排水管渠流速计算应根据具体数学模型确定。

5.2.3 排水管渠粗糙系数宜按表5.2.3的规定取值。

▼ 展开条文说明5.2.3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43-2010的有关规定,塑料管道的粗糙系数n均为0.009~0.011, 具体设计时,可根据管道加工方法和管道使用条件等确定,无资料时,按0.011取值。近年来,水泥砂浆内衬球墨铸铁管制造工艺逐渐提升,设计时粗糙系数可按0.011取值。

5.2.4 排水管渠的最大设计充满度和超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流计算,其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5.2.4的规定取值。

2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3 明渠超高不得小于0.2m。

5.2.5 排水管道的最大设计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管道宜为10.0m/s;

2 非金属管道宜为5.0m/s,经试验验证可适当提高。

▼ 展开条文说明5.2.5 非金属管种类繁多,耐冲刷等性能各异。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地形差异较大,山城重庆有些管渠的埋设坡度达到10%以上,甚至达到20%, 实践证明,在污水计算流速达到最大设计流速3倍或以上的情况下,部分钢筋混凝土管和硬聚氯乙烯管等非金属管道仍可正常工作。南宁市某排水系统,采用钢筋混凝土管,管径为1800mm, 最高流速为7.2m/s, 投入运行后无破损,管道和接口无渗水,管内基本无淤泥沉积,使用效果良好。

5.2.6 雨水明渠的最大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水流深度为0.4m~1.0m时,宜按表5.2.6的规定取值。

2 当水流深度小于0.4m时,宜按表5.2.6所列最大设计流速乘以0.85计算;当水流深度大于1.0m且小于2.0m时,宜按表5.2.6?所列最大设计流速乘以1.25计算;当水流深度不小于2.0m时,宜按表5.2.6所列最大设计流速乘以1.40计算。

5.2.7 排水管渠的最小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管道在设计充满度下应为0.6m/s;

2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在满流时应为0.75m/?s;

3 明渠应为0.4m/s;

4 设计流速不满足最小设计流速时,应增设防淤积或清淤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5.2.7 含有金属、矿物固体或重油杂质等的污水管道,其最小设计流速宜适当加大。当起点污水管段中的流速不能满足条文中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表5.2.10的规定的最小设计坡度取值。

5.2.8 压力输泥管的最小设计流速可按表5.2.8的规定取值。

5.2.9 排水管道采用压力流时,压力管道的设计流速宜采用0.7m/s~2.0m/s。

▼ 展开条文说明5.2.9 压力管道在排水工程泵站输水中较为适用。使用压力管道,可以减少埋深、缩小管径、便于施工。但应综合考虑管材强度,压力管道长度,水流条件等因素,确定经济流速。    随着综合管廊的不断普及,污水压力输送也给污水管入廊创造了良好条件。

5.2.10 排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相应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5.2.10的规定取值。

▼ 展开条文说明5.2.10 随着城镇建设发展,街道楼房增多,排水量增大,应适当增大最小管径,并提高最小设计坡度。取消化粪池的地区,有条件的应适当放大管径,提高坡度,加强养护,避免淤积。常用管径的最小设计坡度,可按设计充满度下不淤流速控制,当管道坡度不能满足不淤流速要求时,应有防淤、清淤措施。通常管径的最小设计坡度见表11。

5.2.11 管道在坡度变陡处,其管径可根据水力计算确定,由大变小,但不得超过2级,且不得小于相应条件下的最小管径。

5.3 管 道

5.3 管 道

5.3.1 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或水面平接。

▼ 展开条文说明5.3.1 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采用管顶平接,可便利施工,但可能增加管道埋深;采用管道内按设计水面平接,可减少埋深,但施工不便,易发生误差。设计时应因地制宜选用不同的连接方式。

5.3.2 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当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水水头大于0.3m时,可不受此限制。

5.3.3 管道地基处理、基础形式和沟槽回填土压实度应根据管道材质、管道接口和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3.3 为了防止污水外泄污染环境,同时也为了防止地下水内渗,以及保证污水管道使用年限,管道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和沟槽回填土压实度非常重要,相关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等的相关规定,也可参考国家标准图集06MS201《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做法。

5.3.4 管道接口应根据管道材质和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当管道穿过粉砂、细砂层并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或在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设防区时,应采用柔性接口。

▼ 展开条文说明5.3.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排水管道采用承插式管道时,应采用柔性接口避免不均匀沉降或地震造成的接口错位。

5.3.5 当矩形钢筋混凝土箱涵敷设在软土地基或不均匀地基上时,宜采用钢带橡胶止水圈结合上下企口式接口形式。

▼ 展开条文说明5.3.5 钢筋混凝土箱涵一般采用平接口,抗地基不均匀沉降能力较差,在顶部覆土和附加荷载的作用下,易引起箱涵接口上下严重错位和翘曲变形,造成箱涵接口止水带的变形,形成箱涵混凝土和橡胶接口止水带之间的空隙,严重的会使止水带拉裂,最终导致漏水。钢带橡胶止水圈采用复合型止水带,突破了原橡胶止水带的单一材料结构形式,具有较好的抗渗漏性能。箱涵接口采用上下企口抗错位的新结构形式,能限制接口上下错位和翘曲变形。    上海市污水治理二期工程敷设的41km的矩形箱涵,采用钢带橡胶止水圈,经过多年的运行均未发现接口有渗漏现象。

5.3.6 排水管道设计时,应防止在压力流情况下使接户管发生倒灌。

5.3.7 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冰冻深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结合当地埋管经验确定:人行道下宜为0.6m,?车行道下宜为0.7m。管顶最大覆土深度超过相应管材承受规定值或最小覆土深度小于规定值时,应采用结构加强管材或采用结构加强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5.3.7 一般情况下,宜执行最小覆土深度的规定:人行道下0.6m,车行道下0.7m,同时应考虑街坊排水的接入要求。不能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对管道采取加固措施。    在上海市,为了降低管道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加快管道施工,回填后进行结构层压实时,多采用机械夯实。考虑到道路结构层施工时对管道的影响,管道敷设在道路结构层以下并与结构层保持一定距离,可有效保护管道安全。因此上海市地方标准规定,管顶覆土从道路结构层以下再增加0.5m,即管道外顶面至道路结构层下边缘的距离保持在0.5m,再加上道路结构层至路面的距离(约0.7m),管道整体覆土深度在1.2m。综合考虑地块接入需要和管道敷设经济因素,一般市政道路下排水管道起点覆土深度在1.2m~2.5m。

5.3.8 冰冻地区的排水管道宜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当该地区或条件相似地区有浅埋经验或采取相应措施时,也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其浅埋数值应根据该地区经验确定,但应保证排水管道安全运行。

▼ 展开条文说明5.3.8 一般情况下,排水管道埋设在冰冻线以下,有利于安全运行。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这样,可节省投资,但增加了运行风险,应综合比较确定。

5.3.9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镇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

▼ 展开条文说明5.3.9 本标准第5.7.3条规定:“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为与之协调,本条规定中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镇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减少横穿管,降低管道埋深。

5.3.10 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5.3.10 为防止发生人员中毒、爆炸起火等事故,应排除管道内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为此,根据管道内产生气体情况、水力条件、周围环境,在下列地点可考虑设通风设施:在管道充满度较高的管段内,设有沉泥槽处,管道转弯处,倒虹管进、出水处,管道高程有突变处。

5.3.11 管道的排气、排空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流管道系统可设排气装置,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变化段宜设排气装置;

2 压力管道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在管道的高点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气装置;

3 排气装置可采用排气井、排气阀等,排气井的建筑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 在管道的低点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空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5.3.11 重力流管道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变化段会有气体逸出,为防止产生气阻现象,宜设排气装置。    当压力管道内流速较大或管路很长时应有消除水锤的措施。为使压力管道内空气流通、压力稳定,防止污水中产生的气体逸出后在高点堵塞管道,应设排气装置。    为方便检修,故应在管道低点设排空装置。

5.3.12 承插式压力管道应根据管径、流速、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是否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设置支墩。

▼ 展开条文说明5.3.12 对流速较大的压力管道,应保证管道在交叉或转弯处的稳定。由于液体流动方向突变所产生的冲力或离心力,可能造成管道本身在垂直或水平方向发生位移,为避免影响输水,应经过计算确定是否设置支墩及其位置和大小。

5.3.13 压力管道接入自流管渠时,应设置消能设施。

5.3.14 管道的施工方法,应根据管道所处土层性质、埋深、管径、地下水位、附近地下和地上建筑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采用开槽、顶管或盾构施工等。

5.4 检查井

5.4 检查井

5.4.1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

5.4.2 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的检查井井盖应有标识。

▼ 展开条文说明5.4.2 建筑物和小区内均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为防止接出管道误接,产生雨污混接现象,应在井盖上分别标识“雨”和“污”,合流污水管应标识“污”。

5.4.3 检查井宜采用成品井,其位置应充分考虑成品管节的长度,避免现场切割。检查井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砌检查井。砖砌和钢筋混凝土检查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底板。

▼ 展开条文说明5.4.3 为防止渗漏、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检查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等材质的成品井。成品检查井的布置应尽量避免现场切割成品管道,因为管道切割后接口施工很难保证严密,容易造成地下水渗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发办[2005]33号)的要求,为保护耕地资源,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因此本条规定砖砌检查井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

5.4.4 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的具体情况确定,在不影响街坊接户管的前提下,宜按表5.4.4的规定取值。无法实施机械养护的区域,检查井的间距不宜大于40m。

▼ 展开条文说明5.4.4 随着养护技术的发展,管道检测、清淤和修复的服务距离增大,检查井的最大间距也可适当增大。此次修订后,检查井最大间距接近《日本指南》中对检查井最大间距的规定,如表12所示。随着城镇范围的扩大,排水设施标准的提高,有些城镇出现口径大于2000mm的排水管渠。此类管渠内的净高度可允许养护工人或机械进入管渠内检查养护。大城市干道上的大直径直线管段,检查井最大间距可按养护机械的要求确定。对于养护车辆难以进入的道路(如采用透水铺装的步行街等),检查井的最大间距应按照人工养护的要求确定,一般不宜大于40m。    压力管道应根据地形地势标高设置排气阀、排泥阀等阀门井,间距约1km。检查井最大间距大于表5.4.4数据的管段应设置冲洗设施。

5.4.5 检查井各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井筒和井室的尺寸应便于养护和检修,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上下安全;

2 检修室高度在管道埋深许可时宜为1.8m,?污水检查井由流槽顶起算,雨水(合流)检查井由管底起算。

▼ 展开条文说明5.4.5 在设计检查井时尚应注意以下问题:    据管理单位反映,在我国北方和中部地区冬季检修时,工人操作时多穿棉衣,井口、井筒小于700mm时,出入不便,因此对需要经常检修的井,井口、井筒大于800mm为宜。    以往爬梯发生事故较多,因此爬梯设计应牢固、防腐蚀,便于上下操作。砖砌检查井内不宜设钢筋爬梯;井内检修室高度,是根据工人可直立操作而规定的。

5.4.6 检查井井底应设流槽。污水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85%?处相平,雨水(合流)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50%?处相平。流槽顶部宽度宜满足检修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5.4.6 总结各地经验,为创造良好的水流条件,宜在检查井内设置流槽。流槽顶部宽度应便于在井内养护操作,一般为0.15m~0.20m,随管径、井深增加,宽度还需加大。

5.4.7 在管道转弯处,检查井内流槽中心线的弯曲半径应按转角大小和管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大管管径。

▼ 展开条文说明5.4.7 为创造良好的水力条件,流槽转弯的弯曲半径不宜太小。

5.4.8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 展开条文说明5.4.8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必须在任何车辆荷重下,包括在道路辗压机荷重下,确保井盖、井座牢固安全,同时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防止车速过快造成井盖振动。

5.4.9 设置在主干道上检查井的井盖基座和井体应避免不均匀沉降。

▼ 展开条文说明5.4.9 主干道上车速较快,出现不均匀沉降时,容易造成车辆颠簸,影响行车安全,可采用井盖基座和井体分离的检查井或者可调节式井盖,加以避免。

5.4.10 检查井应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井盖。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宜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井盖,不应低于地面。

▼ 展开条文说明5.4.10 井盖应有防盗功能,保证井盖不被盗窃丢失,避免发生伤亡事故。    在道路以外的检查井,尤其在绿化带时,为防止地面径流水从井盖流入井内,井盖应高出地面,但不能妨碍观瞻。

5.4.11 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5.4.11 为避免在检查井盖损坏或缺失时发生行人坠落检查井的事故,本条规定污水、雨水和合流污水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应牢固可靠,具有一定的承重能力(≥100kg),并具备较大的过水能力,避免暴雨期间雨水从井底涌出时被冲走。

5.4.12 在污水干管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可根据需要设置闸槽。

▼ 展开条文说明5.4.12 根据北京、上海等地经验,在污水干管中,当流量和流速都较大,检修管道需放空时,采用草袋等措施断流,困难较多,为了方便检修,故规定可设置闸槽。

5.4.13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管径大于300mm时,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

▼ 展开条文说明5.4.13 支管是指接户管等小管径管道。检查井接入管径大于300mm以上的支管过多,维护管理工人会操作不便,故规定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管径小于300mm的支管对维护管理影响不大,在符合结构安全条件下适当将支管集中,有利于减少检查井数量和维护工作量。

5.4.14 检查井和管道接口处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5.4.14 在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检查井和管渠接口处常发生断裂。处理办法:做好检查井与管渠的地基和基础处理,防止两者产生不均匀沉降;在检查井和管渠接口处,采用柔性连接,消除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影响。

5.4.15 检查井和塑料管道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4.15 为适应检查井和管道间的不均匀沉降和变形要求而制定本条规定。

5.4.16 在排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泵站前一检查井内和每一个街坊接户井内,宜设置沉泥槽并考虑沉积淤泥的处理处置。沉泥槽深度宜为0.5m~0.7m。设沉泥槽的检查井内可不做流槽。

▼ 展开条文说明5.4.16 设置沉泥槽的目的是便于从检查井中用工具清除管道内的污泥。根据各地情况,在每隔一定距离的检查井和泵站前一检查井宜设置沉泥槽。    为防止地块支管接入带来的泥沙,在每一个街坊接户井内也宜设置沉泥槽。一般情况下,污水检查井不设沉泥槽,有支管接入处、变径处和转折处等雨水检查井内也不设沉泥槽。考虑到过浅的沉泥槽深度不利于机械清捞管道淤泥,因此本条规定沉泥槽的深度宜为0.5m~0.7m。

5.4.17 在压力管道上应设置压力检查井。

▼ 展开条文说明5.4.17 压力流管道上设置的检查井及其井盖必须能承受压力。

5.4.18 高流速排水管道坡度突然变化的第一座检查井宜采用高流槽排水检查井,并采取增强井筒抗冲击和冲刷能力的措施,井盖宜采用排气井盖。

▼ 展开条文说明5.4.18 检查井内采用高流槽,可使急速下泄的水流在流槽内顺利通过,避免使用普通低流槽产生的水流溢出而发生冲刷井壁的现象。    管道坡度变化较大处,水流速度发生突变,流速差产生的冲击力会对检查井产生较大的推动力,宜采取增强井筒抗冲击和冲刷能力的措施。    水在流动时会挟带管内气体一起流动,呈气水两相流,气水冲刷和上升气泡的振动反复冲刷管道内壁,使管道内壁易破碎、脱落和积气。在流速突变处,急速的气水两相撞击井壁,气水迅速分离,气体上升冲击井盖,产生较大的上升顶力。某机场排水管道坡度突变处的检查井井盖曾被气体顶起,造成井盖变形和损坏,故井盖宜采用排气井盖。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014-20215.5 跌水井

5.5 跌水井

5.5.1 管道跌水水头为1.0m~2.0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应设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 展开条文说明5.5.1 据各地调查,支管接入跌水井水头为1.0m左右时,一般不设跌水井。原化工部某设计院一般在跌水水头大于2.0m时才设跌水井,沈阳某设计院亦有类似意见,上海某设计院反映,上海未用过跌水井。据此,本条做了较灵活的规定。

5.5.2 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得大于6m;管径为300mm~6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宜大于4m,跌水方式可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管径大于600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和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5.5.3 污水和合流管道上的跌水井,宜设排气通风措施,并应在该跌水井和上下游各一个检查井的井室内部及这三个检查井之间的管道内壁采取防腐蚀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5.5.3 依据北京排水管网运营养护单位多年养护经验,目前已建污水干线在跌水井处的井室和紧邻的上下游管段管道和检查井内壁均腐蚀严重,维修困难,造成运行安全隐患。为保证管网系统安全提出本条规定。管道内壁所采用的防腐措施应能抵抗长期水流冲击,不易剥落。

5.6 水封井

5.6 水封井

5.6.1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适当间隔距离处。(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 展开条文说明5.6.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水封井是一旦废水中产生的气体发生爆炸或火灾时,防止通过管道蔓延的重要安全装置。国内石油化工厂、油品库和油品转运站等含有易燃易爆的工业废水管渠系统中均设置水封井。    当其他管道必须和输送易燃易爆废水的管道连接时,其连接处也必须设置水封井。    水封井设置的位置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相关要求。

5.6.2 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井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沉泥槽。

▼ 展开条文说明5.6.2 水封深度与管径、流量和废水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浓度有关,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    水封井设置通风管可将井内有害气体及时排出,其直径不得小于100mm,设置时应注意:    (1)避开锅炉房或其他明火装置。    (2)不得靠近操作台或通风机进口。    (3)通风管有足够的高度,使有害气体在大气中充分扩散。    (4)通风管处设立标识,避免工作人员靠近。    水封井底设置沉泥槽,是为了养护方便,其深度一般采用0.5m~0.7m。

5.6.3 水封井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他检查井,均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

▼ 展开条文说明5.6.3 水封井位置应考虑一旦管道内发生爆炸时造成的影响最小,故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

5.7 雨水口

5.7 雨水口

5.7.1 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和道路形式确定。立箅式雨水口的宽度和平箅式雨水口的开孔长度、开孔方向应根据设计流量、道路纵坡和横坡等参数确定。合流制系统中的雨水口应采取防止臭气外逸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5.7.1 雨水口的形式主要有立箅式和平箅式两种。平箅式雨水口水流通畅,但暴雨时易被树枝等杂物堵塞,影响收水能力。立箅式雨水口不易堵塞,但有的城镇因逐年维修道路,路面加高,使立算断面减小,影响收水能力。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经验确定适宜的雨水口形式。    雨水口布置应根据地形和汇水面积确定,立箅式雨水口的宽度和平箅式雨水口的开孔长度应根据设计流量、道路纵坡和横坡等参数确定,避免有的地区不经计算,完全按道路长度均匀布置,雨水口尺寸也按经验选择,造成投资浪费或排水不畅。    合流制系统中的雨水口,为避免出现由污水产生的臭气外逸的现象,应采取设置水封或翻板等措施,防止臭气外逸。

5.7.2 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

▼ 展开条文说明5.7.2 雨水口易被路面垃圾和杂物堵塞,平箅雨水口在设计中应考虑50%被堵塞,立箅式雨水口应考虑10%被堵塞。在暴雨期间排除道路积水的过程中,雨水管道一般处于承压状态,其所能排除的水量要大于重力流情况下的设计流量,因此本条规定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按照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所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计,通过提高路面进入地下排水系统的径流量,缓解道路积水。

5.7.3 雨水口间距宜为25m~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 展开条文说明5.7.3 根据各地设计、管理的经验和建议,确定雨水口间距、连接管横向雨水口串联的个数和雨水口连接管的长度。    为保证路面雨水宣泄通畅,又便于维护,雨水口只宜横向串联,不应横、纵向一起串联。    对于低洼和易积水地段,雨水径流面积大,径流量较多,如有植物落叶,容易造成雨水口的堵塞。为提高收水速度,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雨水口,或采用带侧边进水的联合式多算雨水口和道路横沟。

5.7.4 道路横坡坡度不应小于1.5%,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3cm~5cm,立箅式雨水口进水处路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5cm。

▼ 展开条文说明5.7.4 本条规定有助于雨水口对径流的截流,就近排除道路积水。

5.7.5 当考虑道路排水的径流污染控制时,雨水口应设置在源头减排设施中。其箅面标高应根据雨水调蓄设计要求确定,且应高于周围绿地平面标高。

▼ 展开条文说明5.7.5 在道路两边绿地设置源头减排设施控制径流污染时,应通过道路横坡和绿地的高程衔接,尽量将雨水引入绿地,充分利用绿地的渗蓄和净化功能。同时应在源头减排设施中设置雨水口用于溢流排放。雨水口的箅面标高应高于周边绿地,以保证绿地对雨水的渗透和调蓄作用。

5.7.6 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应适当增加。

▼ 展开条文说明5.7.6 根据各地经验,对丘陵地区、立交道路引道等,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因纵坡大于横坡,雨水流入雨水口少,故沿途可少设或不设雨水口。坡段较短(一般在300m以内)时,往往在道路低点处集中收水,较为经济合理。

5.7.7 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并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遇特殊情况需要浅埋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有冻胀影响地区的雨水口深度,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5.7.7 雨水口不宜过深,若埋设较深会给养护带来困难,并增加投资,故规定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    雨水口深度指雨水口井盖至连接管管底的距离,不包括沉泥槽深度。    在交通繁忙、行人稠密的地区,根据各地养护经验,可设置沉泥槽。

5.7.8 雨水口宜采用成品雨水口。

▼ 展开条文说明5.7.8 成品雨水口比现场施工的雨水口在质量控制和施工便利方面更有优势。

5.7.9 雨水口宜设置防止垃圾进入雨水管渠的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5.7.9 路面落叶和其他垃圾往往随雨水流入雨水口,为防止垃圾进入管渠,宜设置网篮等设施。

5.8 截流设施

5.8 截流设施

5.8.1 合流污水的截流可采用重力截流和水泵截流。

▼ 展开条文说明5.8.1 重力截流和水泵截流是目前常用的两种截流方式。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当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水为自排时,采用的截流方式大多为重力截流,即截流井截流的污水通过重力排入截流管和下游污水系统。随着我国水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对截流设施定量控制的要求越来越高,有条件的地区大多采用水泵截流的方式。截流水泵可设置在合流污水泵站集水池里,也可设置在截流井中。

5.8.2 截流设施的位置应根据溢流污染控制要求、污水截流干管位置、合流管道位置、调蓄池布局、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5.8.2 截流设施是指截流井、截流干管、溢流管及防倒灌等附属设施组成的构筑物和设备的总称。截流设施一般设在合流管渠的入河口前,也有的设在城区内,将旧有合流支线截流后接入新建分流制的污水系统。溢流管下游水位包括受纳水体的水位或受纳管渠的水位。

5.8.3 截流井宜采用槽式,也可采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当选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时,堰高和堰长应进行水力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5.8.3 国内常用的截流井形式有槽式和堰式。据调查,北京市的槽式和堰式截流井占截流井总数的80.4%。槽堰式截流井兼有槽式和堰式的优点,也可选用。    槽式截流井的截流效果好,不影响合流管渠排水能力。当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截流井。

5.8.4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设计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并应保证上游管渠在雨水设计流量下的排水安全。

▼ 展开条文说明5.8.4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接口下游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以防止下游水倒灌,否则溢流管道上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设计中还应考虑防倒灌设施的排水阻力,确保溢流管满足上游雨水设计流量的顺畅排放。

5.8.5 截流井内宜设流量控制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5.8.5 重力截流方式较为经济,但是不宜控制各个截流井的截流量,在雨量较大或下游污水系统负荷不足时,系统下游的截流量往往会超过上游,从而造成上游的混合污水大量排放,且污水系统的进水浓度被大幅降低。可采用浮球控制调流阀控制截流量,从而保障系统每个截流井的截流效能得到发挥,避免大量外来水通过截流井进入污水系统。对截流设施定量控制的要求高的地区可采用水泵截流方式。

5.9 出水口

5.9 出水口

5.9.1 排水管渠出水口位置、形式和出口流速应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水体流量、水位变化幅度、水流方向、波浪状况、稀释自净能力、地形变迁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5.9.1 雨水排水管渠出水口的设计要求:    (1)对航运、给水等水体原有的各种用途无不良影响。    (2)能使排水迅速和水体混合,不妨碍景观和影响环境。    (3)岸滩稳定,河床变化不大,结构安全,施工方便。    出水口的设计包括位置、形式和出口流速等,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情况不同,差异很大,很难做出具体规定。本条仅根据上述要求,提出应综合考虑的各种因素。由于牵涉面比较广,出水口的设计应取得规划、卫生、环保、航运等有关部门同意,如原有水体系鱼类通道,或重要水产资源基地,还应取得相关部门同意。

5.9.2 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

▼ 展开条文说明5.9.2 据北京、上海等地经验,一般仅设翼墙的出口,在较大流量和无断流的河道上,易受水流冲刷,致底部掏空,甚至底板折断损坏,并危及岸坡,为此本条规定应采取防冲刷、加固措施。一般在出水口底部打桩,或加深齿墙。当出水口跌水水头较大时,尚应考虑消能。

5.9.3 受冻胀影响地区的出水口应考虑采用耐冻胀材料砌筑,出水口的基础应设在冰冻线以下。

▼ 展开条文说明5.9.3 在受冻胀影响的地区,凡采用砖砌的出水口,一般3年~5年即损坏。北京市采用浆砌块石,未因冻胀而损坏,故设计时应采取块石等耐冻胀材料砌筑。    据在东北地区的调查,凡基础在冰冻线上的,大多冻胀损坏;在冰冻线下的,普遍完好,如长春市伊通河出水口等。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014-20215.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5.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5.10.1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应排除汇水区域的地面径流水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其形式应根据当地规划、现场水文地质条件、立交形式等工程特点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5.10.1 立体交叉道路分为高架道路和下穿立交道路两种,其排水主要任务是解决降雨的地面径流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的排除,一般不考虑降雪的影响。对个别雪量大的地区应进行融雪流量校核。

5.10.2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立体交叉道路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重现期;高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地面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2 地面集水时间应根据道路坡长、坡度和路面粗糙度等计算确定,宜为2min~10min。

3 综合径流系数宜为0.9~1.0。

4 下穿立交道路的地面径流,具备自流条件的,可采用自流排除,不具备自流条件的,应设泵站排除。

5 当采用泵站排除地面径流时,应校核泵站和配电设备的安全高度,采取措施防止变配电设施受淹。

6 立体交叉道路宜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且互不连通的系统,并应采取措施,封闭汇水范围,避免客水汇入。

7 下穿立交道路宜设置横截沟和边沟。横截沟设置应考虑清淤和沉泥。横截沟盖和边沟盖的设置,应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8 宜采取设置调蓄池等综合措施达到规定的设计重现期。

▼ 展开条文说明5.10.2 本条对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做出规定。    1 由于高架道路路面标高高于周边道路、地块标高,在一般情况下,高架道路不会发生严重的积水事故。高架道路排水设计的要点在于削峰,减少高架道路雨水对地面排水系统的冲击,防止高架道路雨水流入地道排水系统。高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得小于地面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2 因为立体交叉道路坡度大(一般是2%~5%),坡长较短(100m~300m),集水时间常常小于5min。鉴于道路设计千差万别,坡度、坡长均各不相同,应通过计算确定集水时间。当道路形状较为规则,边界条件较为明确时,可采用本标准公式(5.2.2)(曼宁公式)计算;当道路形状不规则或边界条件不明确时,可按照坡面汇流参照下式计算:  3 综合径流系数应按照汇水面积内下垫面的实际情况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如果计算结果小于0.9,应按0.9取值。    5 下穿立交道路的排水泵站为保证在设计重现期内的降雨期间水泵能正常启动和运转,应对排水泵站和配电设备的安全高度进行计算校核。当不具备将泵站整体地面标高抬高的条件时,应提高配电设备设置的安全高度。    6 合理确定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汇水面积,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并采取设置挡墙、驼峰等有效地防止高水进入低水系统的拦截措施,是排除立体交叉道路(尤其是下穿立交道路)积水的关键问题。下穿立交引道驼峰高度不低于0.5m。当高架道路直接和地下道路连接时,宜在接地段设置线型横截沟,同时在道路两翼设置挡墙,控制汇水面积,封闭汇水范围,避免客水汇入。    7 下穿立交道路纵坡大,雨水汇水快、水流急。因此,下穿立交道路雨水收集系统宜设置横截沟和边沟来截取水流再通过管渠排入泵站集水池。可以在坡道中部以下或在底部设置多道横截沟,提高雨水收集的效果。在上海市的实践中发现,下穿立交道路底部横截沟内泥沙沉积比较严重,因此横截沟设计应便于沉泥和清理泥沙。成品一体式线性横截沟,不仅施工方便,而且沟盖连体,既防盗又保障行车安全。    8 为满足规定的设计重现期要求,应采取调蓄等应对措施。超过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将产生内涝,应采取包括非工程性措施在内的综合应对措施。

5.10.3 下穿立交道路排水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并防止倒灌。当没有条件设置独立排水系统时,受纳排水系统应能满足地区和立交排水设计流量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5.10.3 因为涉及人身安全,下穿立交排水的设计重现期远远高于附近地面道路的设计重现期,而且下穿立交排水的可靠程度取决于排水系统出水口的畅通无阻,故有条件的地区,下穿立交排水应尽量设置独立系统,出水应就近排入受纳水体。若就近受纳水体排水能力不足时,可选择排入排水能力更强的受纳水体。当不具备直接排入水体的条件时,可将出水管接入地面雨水管网,但受纳排水系统应能同时满足设计条件下地区和立交的排水要求。出水管末端应设置防倒流装置,以免发生水流倒灌。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下穿立交道路调蓄设施。通过采取防倒灌和调蓄等综合措施,保障排水通畅,使得下穿立交道路排水满足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要求。

5.10.4 高架道路雨水管道宜设置单独的收集管和出水口。

▼ 展开条文说明5.10.4 对于开发密度大的城市,高架道路雨水一般直接接至地面雨水系统,导致高架和立管附近的地面常常发生积水,因此,在有条件的地区宜设置单独的收集管和出水口。    当高架道路出水管接入地面雨水管道时,应充分考虑高架道路排水对地面雨水管道的冲击,复核受纳雨水管道的排水能力及排水安全性。

5.10.5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宜控制径流污染。

▼ 展开条文说明5.10.5 立体交叉道路路面一般有少量汽车用油,特别是下穿立交道路区域标高较低、空间狭小、纳污容量相对较高。当立体交叉道路的雨水直接排放受纳水体时,可通过调蓄池、就地处理设施和设置在立交桥区与高架道路下灌木绿化带中的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源头减排设施,降低径流污染,也可对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用于浇灌绿化。

5.10.6 高架道路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0m~30m。每个雨水口应单独用立管引至地面排水系统。雨水口的入口应设置格网。

5.10.7 当下穿立交道路的最低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排水或控制地下水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5.10.7 据天津、上海等地设计经验,应全面详细调查工程所在地的水文、地质和气候资料,以便确定排出或控制地下水的设施,可以采用盲沟收集排除地下水,或设泵站排除地下水;也可采取U形槽钢筋混凝土结构桥体防水等新型措施控制地下水进入。

5.10.8 下穿立交道路应设置地面积水深度标尺、标识线和提醒标语等警示标识。

▼ 展开条文说明5.10.8 为防止行人或机动车进入积水较深的下穿立交道路区域,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在进入下穿立交道路前较明显的位置设置标尺,表明下穿立交道路的积水深度和标识线,并设置警示标识等。

5.10.9 下穿立交道路宜设置积水自动监测和报警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5.10.9 积水自动监测装置可设置于下穿立交道路路面最低点和泵站集水池内,积水自动监测结果可通过信息控制系统传输至LED智能报警系统或声光报警系统,实现水位变化检测、积水智能报警、信息发布和远程监控指挥,做到提前预警和警示。目前上海在全市的下穿立交道路都安装了积水自动监测和报警装置,出现超过20cm积水且无有效手段降低或抑制水位上升时,采取措施限行;当出现超过25cm积水,水位得不到有效控制时,应采取封闭交通措施,从而有效保证下穿立交运行的安全性。

5.11 倒虹管

5.11 倒虹管

5.11.1 通过河道的倒虹管不宜少于两条;通过谷地、旱沟或小河的倒虹管可采用一条。通过障碍物的倒虹管,尚应符合与该障碍物相交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11.1 倒虹管宜设置两条以上,以便一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可继续使用,平时也能逐条清通。通过谷地、旱沟或小河的倒虹管因维修难度不大,可以采用一条。    倒虹管通过铁路、航运河道和公路等障碍物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5.11.2 倒虹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小管径宜为200mm。

2 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0.9m/s,?并应大于进水管内的流速;当管内设计流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增加定期冲洗措施,冲洗时流速不应小于1.2m/s?。

3 倒虹管的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不宜小于1.0m,?通过航运河道时,其位置和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应与当地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设置标识,遇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4 倒虹管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 展开条文说明5.11.2 我国以往设计中倒虹管内流速都大于0.9m/s,并大于进水管内流速,如达不到时,定期冲洗的水流流速不应小于1.2m/s。《日本指南》规定:倒虹管内的流速,应比进水管渠增加20%~30%,与本标准规定基本一致。    倒虹管在穿过航运河道时,必须和当地航运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河道规划的有关情况,对冲刷河道还应考虑抛石等防冲措施。    为考虑倒虹管道检修时排水,倒虹管进水端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5.11.3 倒虹管采用开槽埋管施工时,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对管道基础进行加固或保护。刚性管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柔性管道应采用包封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5.11.3 由于倒虹管道相对敷设难度大,一次敷设完成后,应尽量确保管道安全性,减少维修工作量。考虑到基础地质沉降、河道疏浚等因素可能对管道造成的不利影响,本条针对不同材质管道的倒虹管(刚性管道、柔性管道)提出了管道基础或包封措施要求。对于金属材质半柔性的管道,则根据具体土质情况,确定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还是钢筋混凝土包封。

5.11.4 合流管道设置倒虹管时,应按旱流污水量校核流速。

▼ 展开条文说明5.11.4 鉴于合流制中旱流污水量和设计合流污水量数值差异较大,根据天津、北京等地设计经验,合流管道的倒虹管应按旱流污水量校核流速,当不能达到最小流速0.9m/s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为保证合流制倒虹管在旱流和合流情况下均能正常运行,设计中合流制倒虹管可设两条,分别使用干旱季旱流和雨季合流两种情况。

5.11.5 倒虹管进出水井的检修室净高宜高于2m。进出水井较深时,井内应设置检修台,其宽度应满足检修要求。当倒虹管为复线时,井盖的中心宜设在各条管道的中心线上。

5.11.6 倒虹管进出水井内应设置闸槽或闸门。

▼ 展开条文说明5.11.6 设计闸槽或闸门时必须确保在事故发生或维修时能顺利发挥其作用。

5.11.7 倒虹管进水井的前一检查井应设置沉泥槽。

▼ 展开条文说明5.11.7 沉泥槽作用是沉淀泥土、杂物,保证管道内水流通畅。

5.12 渗透管渠

5.12 渗透管渠

5.12.1 当采用渗透管渠进行雨水转输和临时储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透管渠宜采用穿孔塑料、无砂混凝土等透水材料;

2 渗透管渠开孔率宜为1%~3%,?无砂混凝土管的孔隙率应大于20%;

3 渗透管渠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4 地面雨水进入渗透管渠处、渗透管渠交汇处、转弯处和直线管段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置渗透检查井;

5 渗透管渠四周应填充砾石或其他多孔材料,砾石层外应包透水土工布,土工布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0mm。

▼ 展开条文说明5.12.1 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雨水采取雨水渗透措施可促进雨水下渗综合利用。雨水渗透管渠可设置在绿化带、停车场和人行道下,起到避免地面积水、减少市政排水管渠排水压力和补充地下水的作用。渗透管渠应设置植草沟、沉淀池或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

5.12.2 当渗透管渠用于雨水转输时,其敷设坡度应符合本标准中排水管渠的设计要求。渗透检查井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4节的有关规定。

5.13 渠道

5.13 渠道

5.13.1 在地形平坦地区、埋设深度或出水口深度受限制的地区,可采用渠道(明渠或盖板渠)排除雨水。盖板渠宜就地取材,构造宜方便维护,渠壁可与道路侧石联合砌筑。

5.13.2 明渠和盖板渠的底宽不宜小于0.3m。无铺砌的明渠边坡,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按表5.13.2的规定取值;用砖石或混凝土块铺砌的明渠可采用1:0.75~1:1的边坡。

5.13.3 渠道和涵洞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渠道接入涵洞时,应考虑断面收缩、流速变化等因素造成明渠水面壅高的影响;

2 涵洞断面应按渠道水面达到设计超高时的泄水量计算;

3 涵洞两端应设置挡土墙,并护坡和护底;

4 涵洞宜采用矩形,当为圆管时,管底可适当低于渠底,其降低部分不计入过水断面。

5.13.4 渠道和管道连接处应设置挡土墙等衔接设施。渠道接入管道处应设置格栅。

5.13.5 明渠转弯处,其中心线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盖板渠和铺砌明渠的弯曲半径可采用不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2.5倍。

5.13.6 植草沟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浅沟断面形式宜采用倒抛物线形、三角形或梯形。

2 植草沟的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3。

3 植草沟的纵坡不宜大于4%;当植草沟的纵向坡度大于4%时,沿植草沟的横断面应设置节制堰。

4 植草沟最大流速应小于0.8m/s,粗糙系数宜为0.2~0.3。

5 植草沟内植被高度宜为100mm~200mm。

▼ 展开条文说明5.13.6 植草沟的设计参数应考虑当地的地理条件、汇水范围、降雨特点和内涝防治设计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选取植草沟坡度和设计流速时,应避免对植被和土壤形成冲刷。节制堰宜由卵石、碎石或混凝土等构成,以延缓流速。堰顶高度应根据植草沟的设计蓄水量确定。

5.14 雨水调蓄设施

5.14 雨水调蓄设施

5.14.1 雨水调蓄设施可用于径流污染控制、径流峰值削减和雨水回用。

5.14.2 雨水调蓄设施的位置应根据调蓄目的、排水体制、管网布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综合考虑后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方案优化。

▼ 展开条文说明5.14.2 根据在排水系统中的位置,调蓄设施可分为源头调蓄、管渠调蓄和排涝除险调蓄设施。源头调蓄设施可与源头渗透设施等联合用于削减峰值流量、控制地表径流污染和提高雨水综合利用程度,一般包括小区景观水体、雨水塘、生物滞留设施和源头调蓄池等;管渠调蓄设施主要用于削减峰值流量和控制径流污染,一般包括调蓄池和隧道调蓄工程等;排涝除险调蓄设施主要用于内涝设计重现期下削减峰值流量,一般包括内河内湖、雨水塘和雨水湿地等绿地空间、下沉式广场以及隧道调蓄工程等。

5.14.3 用于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受纳水体环境容量、下游污水系统负荷和服务范围内源头减排设施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均溢流频次或年均溢流污染控制率,计算设计调蓄量,并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复核。

2 应采用封闭结构的调蓄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5.14.3 合流制排水系统年均溢流污染控制率指通过调蓄设施削减或收集处理的溢流污染量和年总溢流污染量的比值。我国不同地区城市降雨特征、源头减排设施建设情况、合流制管网运行情况、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溢流污染本底情况等差异较大,应经技术经济分析后合理确定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中推荐的合流制溢流调蓄池调蓄量的计算方法是截流倍数计算法,是一种基于合流制排水系统设计截流倍数的简化计算方法。该方法将当地旱流污水量转化为当量降雨强度,从而使系统截流倍数和降雨强度相对应,溢流量即为大于该降雨强度的降雨量。根据当地降雨特性参数的统计分析,拟合当地截流倍数和截流量占降雨量比例之间的关系。在设计过程中,可用截流倍数计算法估算所需调蓄设施的规模,再以数学模型法进行复核。

5.14.4 用于分流制排水系统径流污染控制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按当地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目标计算调蓄量,并应以源头减排设施为主。

▼ 展开条文说明5.14.4 分流制排水系统雨天放江污染来源,主要包括径流污染、管道沉积污染和混接污水等。雨天径流污染主要来源于雨水冲刷下垫面产生的污染,应在系统源头分散控制,能够最大程度发挥设施的效益。调蓄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中的有关规定。    对于没有条件进行源头减排设施建设的已建城区,可采用模型掌握服务范围内雨水径流的污染规律,因地制宜地在排水系统中途或末端设置径流污染控制调蓄设施。

5.14.5 用于削减峰值流量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标准,分析设施上下游的流量过程线,经计算确定调蓄量。

2 应优先设置于地上,当地上空间紧张时,可设置在地下;当地上建筑密集且地下浅层空间无利用条件时,可采用深层调蓄设施。

3 当作为排涝除险设施时,应优先利用地上绿地、运动场、广场和滨河空间等开放空间设置为多功能调蓄设施,并应优化竖向设计,确保设计条件下径流的排入和降雨停止后的有序排出。

▼ 展开条文说明5.14.5 设置调蓄设施,对径流峰值水量进行储存,可提高调蓄设施上游服务范围的排水标准。    排涝除险调蓄的调蓄设施应对的是小概率降雨事件,为缓解城镇化高速发展条件下用地紧张,应优先利用多功能调蓄设施。在平时发挥设施原有的景观、游憩、休闲娱乐功能;在暴雨产生积水时,径流才排入设施,发挥雨水调蓄功能。因此,设计时一定要控制好设施进水口和周边场地的竖向关系,具体要求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的规定。雨水调蓄池容积应通过数学模型,根据流量过程线计算。为简化计算,用于雨水收集储存的调蓄池也可根据当地气候资料,按一定设计重现期降雨量(如24h最大降雨量)计算。合理确定雨水调蓄池容积是一个十分重要且复杂的问题,除了调蓄目的外,还需要根据投资效益等综合考虑。

5.14.6 用于雨水利用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根据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经济效益等确定有效容积。

5.14.7 敞开式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蓄水体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大于0.7m时,应设置防止人员跌落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有警示标识;

2 敞开式雨水调蓄设施的超高应大于0.3m,并应设置溢流设施。

5.14.8 调蓄设施的放空方式应根据调蓄设施的类型和下游排水系统的能力综合确定,可采用渗透排空、重力放空、水泵排空或多种放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设施,其排空时间应根据土壤稳定入渗率和当地蒸发条件,经计算确定;采用绿地调蓄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大于绿地中植被的耐淹时间。

2 采用重力放空的调蓄设施,出水管管径应根据放空时间确定,且出水管排水能力不应超过下游管渠排水能力。

▼ 展开条文说明5.14.8 生物滞留设施、下凹式绿地等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设施,当土壤稳定入渗率或地下水位等条件不能满足在需要的时间内排空时,可在设施底部设置排水盲管,排入就近的雨水系统。    采用重力放空或水泵排空的调蓄设施,其出口流量和放空时间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的有关规定计算。

5.14.9 封闭结构的雨水调蓄池应设置清洗、排气和除臭等附属设施和检修通道。

▼ 展开条文说明5.14.9 雨水调蓄池使用一定时间后,特别是当调蓄池用于径流污染控制或削减排水管道峰值流量时,易沉淀积泥。因此,雨水调蓄池应设置清洗设施。清洗方式可分为人工清洗和水力清洗,人工清洗危险性大且费力,尽量采用水力清洗,将人工清洗作为辅助手段。对于矩形池,可采用水力冲洗翻斗或水力自清洗装置;对于圆形池,可通过入水口和底部构造设计,形成进水自冲洗,或采用径向水力清洗装置。    对全地下用于径流污染控制的封闭结构的调蓄池而言,为防止有害气体在调蓄池内积聚,应提供有效的通风排气装置。经验表明,4次/h~6次/h的空气交换量可以实现良好的通风排气效果。若需采用除臭设备时,设备选型应考虑调蓄池间歇运行、长时间空置的情况,除臭设备的运行应能和调蓄池工况相匹配。    所有封闭结构的大型地下调蓄池都需要设置维修人员、设备进出的检修孔和检修通道,检修孔应设置在调蓄池最高水位以上。

5.14.10 雨水调蓄池的清淤冲洗水和用于控制径流污染但不具备净化功能的雨水调蓄设施的出水应接入污水系统;当下游污水系统无接纳容量时,应对下游污水系统进行改造或设置就地处理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5.14.10 降雨停止后,用于控制径流污染调蓄池的出水,一般接入下游污水管道输送至污水厂处理后排放。当下游污水系统在旱季时就已达到满负荷运行或下游污水系统的容量不能满足调蓄池放空速度的要求时,应将调蓄池出水处理后排放。国内外常用的处理装置包括格栅、旋流分离器和混凝沉淀池等,处理排放标准应考虑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后确定。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014-20215.15 管道综合

5.15 管道综合

5.15.1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

2 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

▼ 展开条文说明5.15.1 当地下管道较多时,不仅应考虑到排水管道不应和其他管道互相影响,而且要考虑维护方便。

5.15.2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其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市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采用。

▼ 展开条文说明5.15.2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由城镇规划部门或管道综合部门根据其管线类型、数量、高程和可敷设管线的地位大小等因素制定管道综合设计确定。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是指一般情况下的最小间距,供管道综合规划时参考。

5.15.3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或采取防护措施。(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 展开条文说明5.15.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制定的目的是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当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无法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时,应在管道相交处做好防护措施,限制泄漏影响,避免污染生活给水。

5.15.4 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 展开条文说明5.15.4 为避免污染生活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当不能满足时,必须有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的措施。为避免污染再生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5.15.5 排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应根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确定,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排水系统规划、道路地势等因素,合理布局,保证排水安全和综合管廊技术经济的合理。

5.15.6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按管线管理单位的要求做标识区分,其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中的有关规定。

5.15.7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优先选用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管道之间、管道和检查井之间的连接必须可靠,宜采用整体性连接;采用柔性连接时,应有抗拉脱稳定设施。廊内排水管道应设置避免温度应力对管道稳定性影响的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5.15.7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化学材料和复合材料等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以防止管道淤积。

5.15.8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室不应和其他舱室连通。

▼ 展开条文说明5.15.8 因为存在上游冲击、下游倒灌的风险,因此要求雨水舱室不得和其他舱室连通,以防止倒灌其他舱室。

5.15.9 排水管道和支户线入廊前、出廊后应就近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压力流管道进出管廊时,应在管廊外设置阀门。廊内排水管道检查井(口)设置可结合各地排水管道检修、疏通设施水平,适当增大检查井(口)最小间距。

▼ 展开条文说明5.15.9 污水管道压力输送时,可与综合管廊充分结合。为保障污水管道和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污水管道进廊和出廊处都应设置阀门、闸门或闸槽。廊内污水管道检查井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适当增大最小间距。

6泵 站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泵站布置应在满足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排水专业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布局,提高运行效率。

▼ 展开条文说明6.1.1 泵站作为排水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通过优化泵站布局尽可能提高排水系统的运行效率,节约能耗。

6.1.2 排水泵站可根据水环境和水安全的要求,与径流污染控制、径流峰值削减或雨水利用等调蓄设施合建,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6.1.2 充分考虑集约节约用地,为满足水环境、水安全需要,控制径流污染、降低内涝风险、利用雨水资源,可根据需要,在泵站中设置调蓄池。

6.1.3 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

▼ 展开条文说明6.1.3 排水泵站应根据排水工程专业规划所确定的远、近期规模设计。考虑到排水泵站多为地下构筑物,土建部分如按近期规模设计,则远期规模扩建较为困难。因此,本条规定泵站主要构筑物的土建部分宜按远期规模一次设计建成,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根据需要,随时添装机组。

6.1.4 排水泵站宜为单独的建筑物。

▼ 展开条文说明6.1.4 由于排水泵站抽送污水时会产生臭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故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

6.1.5 会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应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配置相应的检测设备、报警设备和防护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6.1.5 排水泵站相应的防护措施有:    (1)良好的通风设备;    (2)防火防爆的照明、电机和电气设备;    (3)有毒气体监测和报警设施;    (4)与其他建筑物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6.1.6 排水泵站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宜采取防腐蚀措施。抽送腐蚀性污水的泵站,必须采用耐腐蚀的水泵、管配件和有关设备。

▼ 展开条文说明6.1.6 排水泵站的特征是潮湿和散发各种气体,极易腐蚀周围物体,因此其建筑物、附属设施、水泵、管配件等都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一般为设备和配件采用耐腐蚀材料或涂防腐涂料,如栏杆和扶梯等采用玻璃钢等耐腐蚀材料。

6.1.7 单独设置的泵站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规划、消防和环保部门的要求。泵站的地面建筑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泵站内应绿化。

▼ 展开条文说明6.1.7 排水泵站的卫生防护距离涉及周围居民的居住质量,在广大居民环保意识增强的情况下,显得尤其必要,故做此规定。    泵站地面建筑物的建筑造型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和谐、统一。上海、广州、青岛等地的某些泵站,其建筑造型因地制宜深受周围居民喜爱。

6.1.8 泵站室外地坪标高应满足防洪要求,并应符合规划部门规定;泵房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2m~0.3m;易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和地下式泵站,其入口处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防洪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6.1.8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泵站淹水。易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和地下式泵站应保证洪水期间水泵能正常运转,一般采取的防洪措施如下:    (1)泵站地面标高填高。这需要大量土方,并可能造成和周围地面高差较大,影响交通运输。    (2)泵房室内地坪标高抬高。可减少填土土方量,但可能造成泵房地坪与泵站地面高差较大,影响日常管理维修工作。    (3)泵站或泵房入口处筑高或设闸槽等。仅在入口处筑高可适当降低泵房的室内地坪标高,但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和日常管理维修工作。通常采用在入口处设闸槽、在防洪期间加闸板等,作为临时防洪措施。

6.1.9 泵站场地雨水排放应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利用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进行源头减排,并应结合道路和建筑物布置雨水口和雨水管道,接入附近城镇雨水系统或雨水泵站的格栅前端。地形允许散水排水时,可采用植草沟和道路边沟排水。

6.1.10 雨水泵站应采用自灌式泵站。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宜采用自灌式泵站。

▼ 展开条文说明6.1.10 由于雨水泵的特征是流量大、扬程低、吸水能力小,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应采用自灌式泵站。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宜采用自灌式,若采用非自灌式,保养较困难。

6.1.11 泵房宜设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备或部件的进出。

▼ 展开条文说明6.1.11 泵房宜设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备和部件进出,且应与车行道连通,目的是方便设备吊装和运输。

6.1.12 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 展开条文说明6.1.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供电负荷是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来划分的。若突然中断供电,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给城镇生活带来较大影响者应采用二级负荷设计。若突然中断供电,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城镇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者应采用一级负荷设计。二级负荷宜由两回路供电,两路互为备用或一路常用一路备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对小型负荷或供电确有困难地区,也允许一回路专线供电,但应从严掌握。一级负荷应采用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上海合流污水治理一期和二期工程中,大型输水泵站35kV变电站都按一级负荷设计。

6.1.13 位于居民区和重要地段的污水泵站、合流污水泵站和地下式泵站,应设置除臭装置,除臭效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6.1.13 污水、合流污水泵站的格栅井和污水敞开部分,有臭气逸出,影响周围环境。对位于居民区和重要地段的泵站,应设置除臭装置。

6.1.14 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6.1.14 地下式泵房在水泵间有顶板结构时,其自然通风条件差,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排除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以及泵房内的余热、余湿,以保障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通风换气次数一般为5次/h~10次/h,通风换气体积以地面为界。当地下式泵房的水泵间为无顶板结构,或为地面层泵房时,则可视通风条件和要求,确定通风方式。送排风口应合理布置,防止气流短路。    自然通风条件较好的地下式水泵间或地面层泵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方式进行通风。    自然通风条件一般的地下式泵房或潜水泵房的集水池,可不设通风装置。但在检修时,应设临时送排风设施。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5次/h。

6.1.15 有人值守的泵站内,应设隔声值班室并设有通信设施。远离居民点的泵站,应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6.1.15 隔声值班室是指在泵房内单独隔开一间,供值班人员工作、休息等用,备有通信设施,便于和外界的联络。对远离居民点的泵站,应适当设置管理人员的生活设施,一般可在泵站内设置供居住用的建筑。

6.1.16 排水泵站内部和四围道路应满足设备装卸、垃圾清运、操作人员进出方便和消防通道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6.1.16 泵站内道路布置的规定。潜水泵泵站当采用汽车吊装卸时,道路布置应考虑汽车吊操作方便;消防通道应考虑消防车通行转弯的要求。

6.1.17 规模较小、用地紧张、不允许存在地面建筑的情况下,可采用一体化预制泵站。

▼ 展开条文说明6.1.17 一体化预制泵站在欧洲有60多年的使用历史,目前一体化预制泵站的应用已遍布全球。一体化预制泵站可采用全地下式安装、设备集成度高、施工周期短等特点,近年来在我国市政给水排水和内涝防治中广泛使用。例如,江西省海绵城市试点城市萍乡市西门内涝1号一体化轴流预制泵站项目设计规模为4.6m³/s,采用两个单筒并联,每个筒的规模都为2.3m³/s。

6.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6.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6.2.1 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旱季设计流量确定;污水泵站的总装机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雨季设计流量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6.2.1 污水泵站的设计还应考虑雨季设计流量下,污水和截流雨水的提升,故提出总装机流量的设计依据。总装机流量指工作和备用水泵合在一起的总流量。

6.2.2 雨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设计流量确定。雨污分流不彻底、短时间难以改建或考虑径流污染控制的地区,雨水泵站中宜设置污水截流设施,输送至污水系统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当立交道路设有盲沟时,其渗流水量应单独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6.2.2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雨污分流不彻底,短期内又难以完成改建。市政排水管网雨污水管道混接,一方面降低了现有污水系统设施的收集处理率,另一方面又造成了对周围水体环境的污染。雨污混接方式主要有建筑物内部洗涤水接入雨水管、建筑物内污水出户管接入雨水管、化粪池出水管接入雨水管、市政污水管接入雨水管等。以上海市为例,目前存在雨污混接的多个分流制排水系统中,旱流污水往往通过分流制排水系统的雨水泵站排入河道。为减少雨污混接对河道的污染,上海市城镇雨水系统专业规划提出在分流制排水系统的雨水泵站内增设截流设施,旱季将混接的旱流污水全部截流,纳入污水系统处理后排放,远期这些设施可用于分流制排水系统截流雨水。在雨水泵站中设置的截流设施,包括截流泵房和管道,主要是为了对雨水管道中污染较为严重的水(包括通过路面无组织排放进入的道路冲洗水、管道混接水、受污染雨水等)进行截流,接入污水系统进行处理达标排放,从而减少对水体的污染。截流量可根据排水系统实际情况确定,上海市规定,一般不低于系统服务范围内旱流污水量的20%。

6.2.3 合流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泵站后设污水截流装置时应按本标准公式(4.1.23)计算。

2 泵站前设污水截流装置时,雨水部分和污水部分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p——泵站设计流量(m3/s);

Q——雨水设计流量(m3/s);

n0——截流倍数;

Qd——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m3/s);

Qm——设计工业废水量(m3/s)。

6.2.4 污水泵和合流污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出水管渠水位差、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及安全水头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6.2.4 出水管渠水位以及集水池水位的不同组合,可组成不同的扬程。设计平均流量时,出水管渠水位和集水池设计水位之差加上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和安全水头为设计扬程;设计最小流量时,出水管渠水位和集水池设计最高水位之差加上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和安全水头为最低工作扬程;设计最大流量时,出水管渠水位与集水池设计最低水位之差加上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和安全水头为最高工作扬程。安全水头一般为0.3m~0.5m。

6.2.5 雨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受纳水体平均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6.2.5 受纳水体水位以及集水池水位的不同组合,可组成不同的扬程。受纳水体水位的常水位或平均潮位和设计流量下集水池设计水位之差加上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为设计扬程;受纳水体水位的低水位或平均低潮位和集水池设计最高水位之差加上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为最低工作扬程;受纳水体水位的高水位或防汛潮位和集水池设计最低水位之差加上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为最高工作扬程。

6.3 集水池

6.3 集水池

6.3.1 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设计流量、水泵能力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泵站集水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min的出水量,水泵机组为自动控制时,每小时开动水泵不宜超过6次。

2 雨水泵站集水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30s的出水量,地道雨水泵站集水池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泵60s的出水量。

3 合流污水泵站集水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30s的出水量。

4 污泥泵房集水池的容积应按一次排入的污泥量和污泥泵抽送能力计算确定。活性污泥泵房集水池的容积,应按排入的回流污泥量、剩余污泥量和污泥泵抽送能力计算确定。

5 一体化预制泵站的集水池容积应按最大一台水泵的设计流量和每小时最大启停次数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6.3.1 为了泵站正常运行,集水池的贮水部分必须有适当的有效容积。集水池的设计最高水位和设计最低水位之间的容积为有效容积。集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范围,除集水池本身外,可以向上游推算到格栅部位。如容积过小,则水泵开停频繁;容积过大,则增加工程造价。根据当前电机启闭次数要求,本次修订降低了对水泵开停的限制,污水泵站应控制单台泵开停次数不宜大于6次/h。对污水中途泵站,其下游泵站集水池容积,应和上游泵站工作相匹配,防止集水池壅水和开空车。雨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集水池容积,由于雨水进水管部分可作为贮水容积考虑,仅规定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30s的出水量。为保证地道泵站安全和正常运行,本标准将集水池容积提高到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泵60s的出水量。此处地道是指下穿立交道路和人行地道。间隙使用的泵房集水池,应按一次排入的水、泥量和水泵抽送能力计算。    一体化预制泵站的特点就是集成度高,通过配备启停次数高的水泵电机和高水平的自控实现远程控制、水泵自动轮值和水泵故障自动切换以及定期泵站排空等功能,因此可以大大减少集水井容积。一体化预制泵站中水泵的最大启停次数应根据水泵性能确定,并适当考虑余量。目前,国内外一体化预制泵站配备水泵的最大允许启停次数一般为10次~30次。

6.3.2 大型合流污水输送泵站集水池的面积应按管网系统中调压塔原理复核。

▼ 展开条文说明6.3.2 大型合流污水输送泵站,尤其是多级串联泵站,当水泵突然停运或失负时,系统中的水流由动能转为势能,下游集水池会产生壅水现象,上壅高度和集水池面积有关,应复核水流不壅出地面。

6.3.3 流入集水池的污水和雨水均应通过格栅。

▼ 展开条文说明6.3.3 集水池前设置格栅是用来截留大块的悬浮或漂浮的污物,以保护水泵叶轮和管配件,避免堵塞或磨损,保证水泵正常运行。

6.3.4 雨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集水池的设计最高水位宜与进水管管顶相平。当设计进水管道为压力管时,集水池的设计最高水位可高于进水管管顶,但不得使管道上游地面冒水。

▼ 展开条文说明6.3.4 我国的雨水泵站运行时,部分受压情况较多,其进水水位高于管顶。考虑此因素,设计时最高水位可高于进水管管顶,但应复核控制最高水位不得使管道上游的地面冒水。    地道泵站集水池最高水位应低于地道最低点路面高程以下1m,同时低于所设盲沟管最低点的管内底高程。

6.3.5 污水泵站集水池的设计最高水位应按进水管充满度计算。

6.3.6 集水池的设计最低水位应满足所选水泵吸水水头的要求。自灌式泵房尚应满足水泵叶轮浸没深度的要求。

6.3.7 泵房宜采用正向进水,应考虑改善水泵吸水管的水力条件,减少滞流或涡流,规模较大的泵房宜通过数学模型或水力模型试验确定进水布置方式。

▼ 展开条文说明6.3.7 泵房采用正向进水,是使水流顺畅,流速均匀的主要条件。侧向进水易形成集水池下游端的水泵吸水管处水流不稳,流量不均,对水泵运行不利,故应避免。由于进水条件对泵房运行极为重要,必要时,规模较大的泵房宜通过数学模型或水力模型试验确定进水布置方式。    集水池的布置会直接影响水泵吸水的水流条件。水流条件差,会出现滞流或涡流,不利于水泵运行;会引起汽蚀作用,水泵特性改变,效率下降,出水量减少,电动机超载运行;会造成运行不稳定,产生噪声和振动,增加能耗。    集水池的设计一般应注意下列几点:    (1)水泵吸水管或叶轮应有足够的淹没深度,防止空气吸入,或形成涡流时吸入空气;    (2)泵的吸入喇叭口和池底保持所要求的距离;    (3)水流应均匀顺畅无旋涡地流进泵吸水管,每台水泵的进水水流条件基本相同,水流不要突然扩大或改变方向;    (4)集水池进口流速和水泵吸入口处的流速尽可能缓慢。

6.3.8 泵站集水池前,应设置闸门或闸槽;泵站宜设置事故排出口,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设置事故排出口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 展开条文说明6.3.8 为了便于清洗集水池或检修水泵,泵站集水池前应设置闸门或闸槽。泵站前宜设置事故排出口,供泵站检修时使用。为防止水污染和保护环境,本条规定设置事故排出口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6.3.9 雨水进水管沉砂量较多地区宜在雨水泵站集水池前设置沉砂设施和清砂设备。

▼ 展开条文说明6.3.9 有些地区雨水管道内常有大量砂粒流入,为保护水泵,减少对水泵叶轮的磨损,在雨水进水管砂粒量较多的地区宜在集水池前设置沉砂设施和清砂设备。上海市某泵站设有沉砂池,长期运行良好。上海市另一泵站,由于无沉砂设施,曾发生水泵被淤埋和进水管渠断面减小、流量减少的情况。青岛市的雨水泵站大多设有沉砂设施。

6.3.10 集水池池底应设置集水坑,坑深宜为500mm~700mm。

6.3.11 集水池应设置冲洗装置,宜设置清泥设施。

6.4 泵房设计

6.4 泵房设计

Ⅰ水泵配置

6.4.1 水泵的选择应根据设计流量和所需扬程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台,且不宜大于8台。当水量变化很大时,可配置不同规格的水泵,但不宜超过两种,也可采用变频调速装置或采用叶片可调式水泵。

2 污水泵房和合流污水泵房应设备用泵,当工作泵台数小于或等于4台时,应设1台备用泵。工作泵台数大于或等于5台时,应设2台备用泵;潜水泵房备用泵为2台时,可现场备用1台,库存备用1台。雨水泵房可不设备用泵。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泵房可视泵房重要性设置备用泵。

▼ 展开条文说明6.4.1 本条是关于水泵选择的规定。    1 一座泵房内的水泵,如型号规格相同,则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均较方便,工作泵的配置宜为2台~8台。台数少于2台,如遇故障,影响太大;台数大于8台时,则进出水条件可能不良,影响运行管理。当流量变化大时,可配置不同规格的水泵,大小搭配,但不宜超过两种;也可采用变频调速装置或叶片可调式水泵。    2 污水泵房和合流污水泵房的备用泵台数应根据下列情况考虑:        (1)水泵总装机流量:应满足泵站进水总管的雨季设计流量要求。        (2)地区的重要性:不允许间断排水的重要政治、经济、文化等地区和重要的工业企业的泵房,应有较高的水泵备用率。        (3)泵房的特殊性:指泵房在排水系统中的特殊地位。如多级串联排水的泵房,其中一座泵房因故不能工作时,会影响整个排水区域的排水,故应适当提高备用率。        (4)工作泵的型号:当采用橡胶轴承的轴流泵抽送污水时,因橡胶轴承容易磨损,造成检修工作繁重,也需要适当提高水泵备用率。        (5)台数较多的泵房,相应的损坏次数也较多,故备用台数应有所增加。        (6)水泵制造质量的提高,检修率下降,可减少备用率。    但是备用泵增多,会增加投资和维护工作,综合考虑后做此规定。由于潜水泵调换方便,当备用泵为2台时,可现场备用1台,库存备用1台,以减小土建规模。    雨水泵的年利用小时数很低,故雨水泵一般可不设备用泵,但应在非雨季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下穿立交道路雨水泵站可视泵站重要性设备用泵,但必须保证道路不积水,以免影响交通。

6.4.2 选用的水泵在设计扬程时宜在高效区运行。在最高工作扬程和最低工作扬程的整个工作范围内应能安全稳定运行。2台以上水泵并联运行合用一根出水管时,应根据水泵特性曲线和管路工作特性曲线验算单台水泵工况。

▼ 展开条文说明6.4.2 根据对已建泵站的调查,水泵扬程普遍按集水池最低水位和排出水体最高水位之差,再计入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确定。由于出水量高水位出现概率甚少,导致水泵大部分工作时段的工况较差。本条规定了选用的水泵宜满足设计扬程时在高效区运行。此外,最高工作扬程和最低工作扬程,应在所选水泵的安全、稳定的运行范围内。由于各类水泵的特性不一,按上列扬程配泵如超出稳定运行范围,则以最高工作扬程时能安全稳定运行为控制工况。

6.4.3 多级串联的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应考虑级间调整的影响。

▼ 展开条文说明6.4.3 多级串联的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受多级串联后的工作制度、流量搭配等的影响较大,故应考虑级间调整的影响。

6.4.4 水泵吸水管设计流速宜为0.7m/s~1.5m/s,出水管流速宜为0.8m/s~2.5m/s。

▼ 展开条文说明6.4.4 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流速不宜过大,以减少水头损失和保证水泵正常运行。如水泵的进出口管管径较小,则应配置渐扩管进行过渡,使流速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6.4.5 非自灌式水泵应设置引水设备,并均宜设置备用。小型水泵可设置底阀或真空引水设备。

▼ 展开条文说明6.4.5 当水泵为非自灌式工作时,应设置引水设备。引水设备有真空泵或水射器抽气引水,也可采用密闭水箱注水。当采用真空泵引水时,在真空泵和水泵之间应设置气水分离箱。

Ⅱ泵房

6.4.6 水泵布置宜采用单行排列。

▼ 展开条文说明6.4.6 水泵的布置是泵站的关键。水泵宜采用单行排列,这样对运行、维护有利,且进出水方便。

6.4.7 主要机组的布置和通道宽度,应满足机电设备安装、运行和操作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机组基础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2 机组突出部分和墙壁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 主要通道宽度丕宜小于1.5m。

4 配电箱前面通道宽度,低压配电时不宜小于1.5m,?高压配电时不宜小于2.0m。当采用在配电箱后面检修时,后面距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5 有电动起重机的泵房内,应有吊运设备的通道。

▼ 展开条文说明6.4.7 主要机组的间距和通道的宽度应满足安全防护和便于操作、检修的需要,应保证水泵轴或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够拆卸。

6.4.8 泵房各层层高,应根据水泵机组、电气设备、起吊装置尺寸及安装、运行和检修等因素确定。

6.4.9 泵房起重设备应根据需吊运的最重部件确定。起重量不大于3t时宜选用手动或电动葫芦;起重量大于3t时应选用电动单梁或双梁起重机。

6.4.10 水泵机组基座应按水泵要求配置,并应高出地坪0.1m以上。

▼ 展开条文说明6.4.10 基座尺寸随水泵形式和规格而不同,应按水泵的要求配置。本条规定基座高出地坪0.1m以上是为了在机房少量淹水时,不影响机组正常工作。

6.4.11 水泵间和电动机间的层高差超过水泵技术性能中规定的轴长时,应设置中间轴承和轴承支架,水泵油箱和填料函处应设置操作平台等设施。操作平台工作宽度不应小于0.6m,?并应设置栏杆。平台的设置应满足管理人员通行和不妨碍水泵装拆。

▼ 展开条文说明6.4.11 当泵房较深,选用立式泵时,水泵间地坪和电动机间地坪的高差超过水泵允许的最大轴长值时,一种方法是将电动机间建成半地下式;另一种方法是设置中间轴承和轴承支架以及人工操作平台等辅助设施。从电动机和水泵运转稳定性出发,轴长不宜太长,采用前一种方法较好,但从电动机散热方面考虑,后一种方法较好。本条对后一种方法做出了规定。

6.4.12 泵房内应有排除积水的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6.4.12 水泵间地坪应设集水沟排除地面积水,其地坪宜以1%坡向集水沟,并在集水沟内设抽吸积水的水泵。

6.4.13 泵房内地面敷设管道时,应根据需要设置跨越设施。若架空敷设时,不得跨越电气设备和阻碍通道,通行处的管底距地面不宜小于2.0m。

▼ 展开条文说明6.4.13 泵房内管道敷设在地面上时,为方便操作人员巡回工作,可采用活动踏梯或活络平台作为跨越设施。    当泵房内管道为架空敷设时,为不妨碍电气设备的检修和阻碍通道,规定不得跨越电气设备,通行处的管底距地面不宜小于2.0m。

6.4.14 当泵房为多层时,楼板应设吊物孔,其位置应在起吊设备的工作范围内。吊物孔尺寸应按需起吊最大部件外形尺寸每边放大0.2m以上。

6.4.15 潜水泵上方吊装孔盖板可视环境需要采取密封措施。

6.4.16 水泵因冷却、润滑和密封等需要的冷却用水可接自泵站供水系统,其水量、水压、管路等应按设备要求设置。当冷却水量较大时,应考虑循环利用。

▼ 展开条文说明6.4.16 冷却水是相对洁净的水,应考虑循环利用。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014-20216.5 出水设施

6.5 出水设施

6.5.1 当2台或2台以上水泵合用一根出水管时,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均应设置闸阀,并在闸阀和水泵之间设置止回阀。当污水泵出水管和压力管或压力井相连时,出水管上必须安装止回阀和闸阀等防倒流装置。雨水泵的出水管末端宜设置防倒流装置,其上方宜考虑设置起吊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6.5.1 污水管出水管上应设置止回阀和闸阀。雨水泵出水管末端设置防倒流装置的目的是在水泵突然停运时,防止出水管的水流倒灌,或水泵发生故障时检修方便,我国目前使用的防倒流装置有拍门、堰门、柔性止回阀等。    雨水泵出水管的防倒流装置上方,应按防倒流装置的重量考虑是否设置起吊装置,以方便拆装和维修。其中一种做法是设工字钢,在使用时安装起吊装置,以防锈蚀。

6.5.2 出水压力井的盖板必须密封,所受压力由计算确定。水泵出水压力井必须设透气筒,筒高和断面应根据计算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6.5.2 出水压力井的井压,按水泵的流量和扬程计算确定。出水压力井上设透气筒,可释放水锤能量,防止水锤损坏管道和压力井。透气筒高度和断面根据计算确定,且透气筒不宜设在室内。压力井的井座、井盖和螺栓应采用防锈材料,以便于装拆。

6.5.3 敞开式出水井的井口高度,应满足水体最高水位时开泵形成的高水位,或水泵骤停时水位上升的高度。敞开部分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6.5.3 敞开式出水井的井口高度应根据河道最高水位加上开泵时的水流壅高,或停泵时壅高水位确定。

6.5.4 合流污水泵站和雨水泵站应设置试车水回流管,出水井通向河道一侧应安装出水闸门,防止试车时污水和受污染雨水排入河道。

▼ 展开条文说明6.5.4 合流污水泵站试车时,关闭出水井内通向河道一侧的出水闸门或临时封堵出水井,可使泵出的水通过管道回至集水池。回流管管径宜按最大一台水泵的流量确定。

6.5.5 雨水泵站出水口位址选择,应避让桥梁等水中构筑物,出水口和护坡结构不得影响航道,水流不得冲刷河道和影响航运安全,出口流速宜小于0.5m/s,并应取得航运、水利等部门的同意。泵站出水口处应设置警示标识。

▼ 展开条文说明6.5.5 雨水泵站出水口流量较大,应避让桥梁等水中构筑物,出水口和护坡结构不得影响航行,出水口流速宜控制在0.5m/s以下。出水口的位置、流速控制、消能设施和警示标识等,应事先征求当地航运、水利、港务和市政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并按要求设置有关设施。

7污水和再生水处理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城镇污水和再生水处理程度、方法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和处理目标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7.1.1 污水的处理目标主要根据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确定,再生水的处理目标主要根据再生水用户的要求确定。

7.1.2 污水厂的处理效率可按表7.1.2的规定取值。

▼ 展开条文说明7.1.2 本条关于污水厂处理效率的规定取值是根据国内污水厂处理效率的实践数据,并参考国外资料制定的。其中,一级处理的处理效率主要是沉淀池的处理效率,未计入格栅和沉砂池的处理效率;二级处理的处理效率包括一级处理;深度处理的处理效率包括一级和二级处理。调研数据来源于国内包括上海、重庆、青岛、郑州、深圳等地污水厂的实际运行数据。

7.1.3 污水厂的规模应按平均日流量确定。

7.1.4 污水厂应通过扩容或增加调蓄设施,保证雨季设计流量下的达标排放。当采用雨水调蓄时,污水厂的雨季设计流量可根据调蓄规模相应降低。

▼ 展开条文说明7.1.4 当采用雨水调蓄时,污水厂的雨季设计流量可低于服务范围内的雨季设计流量,根据调蓄之后的流量确定。

7.1.5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旱季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

2 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应满足雨季设计流量下运行要求;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校核管渠配水能力。

3 提升泵站、格栅和沉砂池应按雨季设计流量计算。

4 初次沉淀池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雨季设计流量校核,校核的沉淀时间不宜小于30min。

5 二级处理构筑物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雨季设计流量校核。

6 管渠应按雨季设计流量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7.1.5 本条是关于污水处理构筑物设计的规定。    1 污水处理构筑物设计应根据污水厂的远期规模和分期建设情况统一安排,按每期污水量设计,并考虑到分期扩建的可能性和灵活性,有利于工程建设在短期内见效。    4 初次沉淀池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保证旱季时的沉淀效果。降雨时,容许降低沉淀效果,故用雨季设计流量校核,此时沉淀时间可适当缩短,但不宜小于30min。    5 二级处理构筑物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为保护降雨时河流水质,改善污水厂的出水水质,故用雨季流量校核。当二级处理构筑物用雨季流量校核无法满足出水水质要求时,应调整设计流量,保障出水水质。

7.1.6 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宜设置调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7.1.6 美国《污水处理设施》规定,在水质、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中,应设置调节设施。有些污水厂昼夜处理流量差别较大或雨季流量较大,使污水厂进水水质、水量变化很大,无法保证生物处理效果,据此制定本条。

7.1.7 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7.1.7 根据国内污水厂的设计和运行经验,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便于检修维护;同时按并联设计,可使污水的运行更为可靠、灵活和合理。

7.1.8 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应设置均匀配水装置,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应设置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 展开条文说明7.1.8 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的配水是否均匀,直接影响构筑物能否达到设计流量和处理效果,所以设计时应重视配水装置。配水装置一般采用堰或配水井等方式。    构筑物系统之间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可灵活组合各组运行系列,同时,便于操作人员观察、调节和维护。

7.1.9 处理构筑物中污水的出入口处应采取整流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7.1.9 处理构筑物中污水的入口和出口处设置整流措施,使整个断面布水均匀,并能保持稳定的池水面,保证处理效率。

7.1.10 污水厂和再生水厂应设置出水消毒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7.1.10 2000年5月实施的《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性疾病传播,城镇污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此外,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首次将微生物指标(粪大肠菌群数)列为基本控制指标,故城镇污水有必要进行消毒处理。现行行业标准《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对不同用途的再生水均有余氯和卫生学指标的规定,因此再生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7.1.11 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内的重要部位应按一级负荷设计。(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 展开条文说明7.1.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考虑到污水厂中断供电可能对该地区的政治、经济、生活和周围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污水厂的供电负荷等级应按二级设计。重要的污水厂是指中断供电对该地区的政治、经济、生活和周围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的污水厂。重要部位包括进水泵房、污泥焚烧系统的安全保障设施以及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的安全保障用通风、消防设施等。

7.1.12 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7.1.12 为了保证寒冷地区的污水厂在冬季能正常运行,有关的处理构筑物、管渠和其他设施应有保温防冻措施。一般有池上加盖、池内加热和建于房屋内等措施,视当地气温和处理构筑物的运行要求而定。

7.1.13 厂区的给水管道和再生水管道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 展开条文说明7.1.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解决方案:通过空气间隙和设置中间储存池,然后再和处理装置连接,以防止污染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

7.2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7.2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7.2.1 污水厂、污泥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便于污水收集和处理再生后回用和安全排放;

2 便于污泥集中处理和处置;

3 在城镇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5 少拆迁、少占地,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6 有扩建的可能;

7 厂区地形不应受洪涝灾害影响,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8 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9 独立设置的污泥处理厂,还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及其排放系统等设施条件。

▼ 展开条文说明7.2.1 污水厂位置的选择应在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以保证总体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1 污水厂处理后的尾水是宝贵的资源,可以再生回用,因此污水厂的厂址选择要考虑便于出水回用;同时,排放口的安全性和尾水排放的安全性因素也相当重要,因此污水厂的厂址应便于安全排放。    2 根据污泥处理和处置的需要,也应考虑方便集中处理处置。    3 污水厂应选在该城镇对周围居民点的环境质量影响最小的方位,一般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 厂址的良好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土质、地基承载力和地下水位等,可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节省造价提供有利条件。    5 根据我国耕田少、人口多的实际情况,选厂址时应尽量少拆迁、少占农田,使污水厂工程易于开工建设。同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应和附近居民点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并予以绿化。    6 厂址的区域面积不仅应考虑规划期的需要,尚应考虑满足在不可预见的将来有扩建的可能。    7 厂址的防洪和排水问题必须重视,一般不应在淹水区建污水厂,当必须在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建厂时,应采取防洪措施。另外,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可节省建造费用。本款规定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    8 为缩短污水厂建造周期和有利于污水厂的日常管理,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9 独立设置的污泥处理厂,若污泥处理工艺需要利用燃气或热力等,则需要考虑污泥处理厂周边是否有相应的设施条件;对于污泥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水和厂内的生活污水,应考虑设置污水处理及其排放系统。

7.2.2 污水厂的建设用地应按项目总规模控制;近期和远期用地布置应按规划内容和本期建设规模,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公用设施宜一次建设,并尽量集中预留用地。

▼ 展开条文说明7.2.2 污水厂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考虑到城镇污水量的增加趋势较快,污水厂的建造周期较长,污水厂建设用地应按项目总规模确定。同时,应根据现状水量和排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周期合理确定近期规模。尽可能近期少拆迁、少占农田,做出合理的分期建设、分期征地的安排。本条规定既保证了污水厂在远期扩建的可能性,又利于工程建设在短期内见效。

7.2.3 污水厂的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综合考虑运行成本和施工、维护、管理的便利性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7.2.3 根据污水厂的处理级别(一级处理或二级处理)、处理工艺(活性污泥法或生物膜法)、污泥处理流程(浓缩、消化、脱水、好氧发酵、干化、焚烧和污泥气利用等)、除臭系统布置和各种构筑物的形状、大小及其组合,结合厂址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等,可有各种总体布置形式,必须综合确定。总体布置恰当,可为今后施工、维护和管理等提供良好条件。

7.2.4 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分别集中布置。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7.2.4 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各有不同的处理功能和操作、维护、管理要求,分别集中布置有利于管理。合理的布置可保证施工安装、操作运行和管理维护的安全方便,并减少占地面积。

7.2.5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力求合理,并应和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 展开条文说明7.2.5 城镇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和一部分工业废水,往往散发臭味和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气体。另外,在生物处理构筑物附近的空气中,细菌芽孢数量也较多。因此,处理构筑物附近的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应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并尽可能集中布置,便于通过绿化隔离或处理构筑物加盖除臭等措施,保证管理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免影响正常工作。办公室、化验室和食堂等的位置应处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东南朝向。

7.2.6 污水厂厂区内各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节省材料、选材适当,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美观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7.2.6 在满足经济实用的前提下,污水厂建设应适当考虑美观。除在厂区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外,还应根据污水厂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点,使各建筑物之间、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污水厂和周围环境之间都能达到建筑美学的和谐一致。

7.2.7 厂区布置应尽量节约用地。当污水厂位于用地非常紧张、环境要求高的地区,可采用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的建设方式,但应进行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 展开条文说明7.2.7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作为污水厂的一种建设方式,主要适用于用地非常紧张、对环境要求高、地上污水厂选址困难的区域,可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提升地面景观和周边土地价值等,但由于其建设成本较高,加上地下或半地下式污水厂本身所存在的消防、通风等问题,在选择时应进行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7.2.8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设计应综合考虑规模、用地、环境、投资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处理工艺、建筑结构、通风、除臭、交通、消防、供配电及自动控制、照明、给排水、监控等系统的配置。各系统之间应相互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7.2.8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设计需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并遵循“运行安全、能源节约、环境协调”的设计理念。

7.2.9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应充分利用污水厂的上部空间,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 展开条文说明7.2.9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一般位于用地紧张的城市区域,上部空间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建设开放式的绿地公园、停车场,设置太阳能回收装置等措施,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7.2.10 污水厂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地形,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7.2.11 厂区的消防设计和消化池、储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好氧发酵工程辅料存储区、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7.2.11 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好氧发酵工程辅料存储区等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7.2.12 污水厂内可根据需要,在适当地点设置堆放材料、备件、燃料和废渣等物料及停车的场地。

▼ 展开条文说明7.2.12 堆放场地,尤其是堆放废渣(如泥饼和煤渣)的场地,宜设置在较隐蔽处,不宜设在主干道两侧。

7.2.13 污水厂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必要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宜为4.0m,双车道宜为6.0m~7.0m;

2 车行道的转弯半径宜为6.0m~10.0m;

3 人行道的宽度宜为1.5m~2.0m;

4 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宜采用30°,不宜大于45°;

5 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0m;

6 车道、通道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7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箱体宜设置车行道进出通道,通道坡度不宜大于8%,通道敞开部分宜采用透光材料进行封闭;

8 进入地下污水厂箱体的通道前应设置驼峰,驼峰高度不应小于0.5m,驼峰后在通道的中部和末端均应设置横截沟,并应配套设置雨水泵房。

▼ 展开条文说明7.2.13 通道包括双车道、单车道、人行道、扶梯和人行天桥等。污水厂厂区的通道应根据通向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如运输、检查、维护和管理的需要设置。    1 根据厂区消防通道要求,单行道宽度由原标准中规定的3.5m~4.0m改为4.0m。    4 根据管理部门意见,扶梯不宜太陡,尤其是通行频繁的扶梯,并宜利于搬运重物上下扶梯。    7、8因为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箱体进出通道的最低点比周围地面低很多,形成盆地,且纵坡很大,雨水迅速向最低点汇集,易造成积水。因此,从安全和节能的角度出发,通道敞开部分采用透光材料进行封闭,通道前设置驼峰,避免地面雨水进入箱体,通道中部和末端设置横截沟和雨水泵房,将进入箱体通道的雨水迅速排出。应将高处可以以重力流排出的雨水和低处需要借助水泵排出的雨水分开,建成高水高排和低水低排系统,高水自流排放,低水水泵排放。

7.2.14 污水厂周围根据现场条件应设置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0m。

▼ 展开条文说明7.2.14 根据污水厂的安全要求,污水厂周围应设置围墙,高度不宜太低,不宜低于2.0m。

7.2.15 污水厂的大门尺寸应能允许运输最大设备或部件的车辆出入,并应另设运输废渣的侧门。

7.2.16 污水厂内各种管渠应全面安排,避免相互干扰。处理构筑物间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的布置应使管渠长度短、损失小、流行通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污水处理构筑物间的管渠连通,在条件适宜时,宜采用明渠。

▼ 展开条文说明7.2.16 污水厂内管渠较多,设计时应全面安排,可防止错、漏、碰、缺。管渠尺寸应按可能通过的最高时流量计算确定,并按最低时流量复核,防止发生沉积。明渠的水头损失小,不易堵塞,便于清理,应尽量采用明渠。合理的管渠设计和布置可保障污水厂运行的安全、可靠、稳定,并节省费用。

7.2.17 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廊内宜敷设仪表电缆、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污水管、污泥管、再生水管、压缩空气管等,并设置色标;

2 管廊内应设通风、照明、广播、电话、火警及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独立的排水系统、吊物孔、人行通道出入口和维护需要的设施等,并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7.2.17 在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便于检查维修。

7.2.18 污水厂内应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利用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进行源头减排,并结合道路和建筑物布置雨水口和雨水管道,地形允许散水排水时,可采用植草沟和道路边沟排水。

▼ 展开条文说明7.2.18 污水厂内建设应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注重源头减排,减少地面径流。设计需根据厂区实际情况,结合用地、布局和景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工程设施。

7.2.19 污水厂应合理布置处理构筑物的超越管渠。

▼ 展开条文说明7.2.19 污水厂内合理布置超越管渠,可使水流越过某处理构筑物流至其后续构筑物。其合理布置应保证在构筑物维护和紧急修理以及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对出水水质影响小,并能迅速恢复正常运行。

7.2.20 处理构筑物应设排空设施,排出水应回流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7.2.20 考虑到处理构筑物的维护检修,应设排空设施。为了保护环境,排空水应回流处理,不应直接排入水体,并应有防止倒灌的措施,确保其他构筑物的安全运行。排空设施有构筑物底部预埋排水管道和临时设泵抽水两种形式。

7.2.21 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和面积,应根据污水厂的规模、工艺流程、计算机监控系统水平和管理体制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7.2.21 确定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和面积的影响因素较复杂,如各地的管理体制不一,检修协作条件不同,污水厂的规模和工艺流程不同等,因此,尚难规定统一的标准。目前许多污水厂设有计算机控制系统,减少了工作人员和附属构筑物建筑面积。

7.2.22 根据维护管理的需要,宜在厂区适当地点设置配电箱、照明、联络电话、冲洗水栓、浴室、厕所等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7.2.22 根据国内污水厂的实践经验,为了有利于维护管理,宜在厂区内适当地点设置一定的辅助设施,包括巡回检查和取样等有关地点所需的照明,维修所需的配电箱,巡回检查或维修时联络用的电话,冲洗用的给水栓、浴室和厕所等。

7.2.23 处理构筑物应设置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7.2.23 为了确保操作人员安全,处理构筑物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7.2.24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的综合办公楼、总变电室、中心控制室等运行和管理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宜设置于地面上;有爆炸危险或火灾危险性大的设施或处理单元应设置于地面上。

7.2.25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污水进口应至少设置一道速闭闸门。

▼ 展开条文说明7.2.25 速闭闸门设置的目的是防止停电导致污水厂受淹。

7.2.26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产生臭气的主要构筑物应封闭除臭,箱体内应设置强制通风设施。

7.2.27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箱体顶部覆土厚度应根据上部种植绿化形式选择确定,并宜为0.5m~2.0m。

▼ 展开条文说明7.2.27 景观设计是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的亮点,要结合地下箱体顶部的承重能力合理配置景观、灌木和乔木等。种植草坪的覆土厚度宜大于或等于0.5m;种植灌木的覆土厚度宜大于或等于1.0m;种植乔木的覆土厚度宜大于或等于1.5m。

7.2.28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箱体内人员操作层的净空不应小于4.0m,并宜选用便于拆卸、重量较轻和便于运输的设备。

▼ 展开条文说明7.2.28 箱体净空高度的要求是为确保人员通行和设备安装检修的空间。考虑到地下箱体内净空有限,宜选用便于拆卸、重量较轻和便于运输的设备。

7.3 格栅

7.3 格栅

7.3.1 污水处理系统或水泵前应设置格栅。

▼ 展开条文说明7.3.1 在污水中混有纤维、木材、塑料制品和纸张等大小不同的杂物,为了防止水泵和处理构筑物的机械设备和管道被磨损或堵塞,使后续处理流程能顺利进行,应在污水处理系统或水泵前设置格栅。

7.3.2 格栅栅条间隙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格栅:机械清除时宜为16mm~25mm,人工清除时宜为25mm~40mm。特殊情况下,最大间隙可为100mm。

2 细格栅:宜为1.5mm~10mm。

3 超细格栅:不宜大于1mm。

4 水泵前,应根据水泵要求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7.3.2 根据调查,本条规定了粗格栅栅条间隙宽度:机械清除时宜为16mm~25mm,人工清除时宜为25mm~40mm,特殊情况最大栅条间隙可采用100mm;细格栅栅条间隙宽度宜为1.5mm~10mm。    膜处理工艺和曝气生物滤池工艺需要将细小物质安全可靠地分离出去,例如头发和细小纤维物质等,避免引起膜组件或滤池填料堵塞而无法正常工作,因此膜处理工艺和曝气生物滤池工艺前一般需要设置超细格栅作为预处理工艺。根据国内外工程实际应用情况,超细格栅栅条间隙宜小于或等于1mm。    水泵前,格栅除污机栅条间隙宽度应根据水泵进口口径按表13选用。对于阶梯式格栅除污机、回转式固液分离机和转鼓式格栅除污机的栅条间隙或栅孔可按需要确定。如泵站较深,泵前格栅机械清除或人工清除比较复杂,可在泵前设置仅为保护水泵正常运转的、空隙宽度较大的粗格栅(宽度根据水泵要求,国外资料认为可大到100mm)以减少栅渣量,并在处理构筑物前设置间隙宽度较小的细格栅,保证后续工序的顺利进行。这样既便于维修养护,也不会增加投资。

7.3.3 污水过栅流速宜采用0.6m/s~1.0m/s。除转鼓式格栅除污机外,机械清除格栅的安装角度宜为60°~90°。人工清除格栅的安装角度宜为30°~60°。

▼ 展开条文说明7.3.3 过栅流速是参照国外资料制定的:欧盟标准BSEN12255-3:2000《污水处理厂第3部分:预处理》规定过栅流速在最大流量下不超过1.2m/s;《日本指南》为0.45m/s;美国《污水处理厂设计手册》(1998年,以下简称美国《污水厂手册》)为0.6m/s~1.2m/s;法国《水处理于册》(1978年)为0.6m/s~1.0m/s。本标准规定过栅流速宜为0.6m/s~1.0m/s。    格栅倾角是根据国内外采用的数据而制定的,除转鼓式格栅除污机外,其资料见表14。

7.3.4 格栅除污机底部前端距井壁尺寸,钢丝绳牵引除污机或移动悬吊葫芦抓斗式除污机应大于1.5m;链动刮板除污机或回转式固液分离机应大于1.0m。

▼ 展开条文说明7.3.4 钢丝绳牵引格栅除污机和移动悬吊葫芦抓斗式格栅除污机应考虑耙斗尺寸和安装人员的工作位置,其他类型格栅除污机由于齿耙尺寸较小,其尺寸可适当减小。

7.3.5 格栅上部必须设置工作平台,其高度应高出格栅前最高设计水位0.5m,工作平台上应有安全和冲洗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7.3.5 本条规定是为便于清除栅渣和养护格栅。

7.3.6 格栅工作平台两侧边道宽度宜采用0.7m~1.0m。工作平台正面过道宽度,采用机械清除时不应小于1.5m,采用人工清除时不应小于1.2m。

▼ 展开条文说明7.3.6 本条是根据国内污水厂养护管理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

7.3.7 粗格栅栅渣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细格栅栅渣宜采用螺旋输送机输送,输送过程宜进行密封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7.3.7 栅渣通过机械输送、压桏脱水外运的方式,在国内新建的大中污水厂中已得到应用。关于栅渣的输送设备采用:粗格栅渣宜采用带式输送机,细格栅渣宜采用螺旋输送机;对输送距离大于8.0m宜采用带式输送机,对距离较短的宜采用螺旋输送机;而当污水中有较大的杂质时,不管输送距离长短,均宜采用皮带输送机。    由于格栅栅渣的输送过程会散发臭味,因此输送机宜采用密封结构,进出料口处宜进行密封处理,防止臭味逸出,并便于臭气收集和处理。

7.3.8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 展开条文说明7.3.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改善格栅间的操作条件和确保操作人员安全,应设置通风设施和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7.4 沉砂池

7.4 沉砂池

7.4.1 污水厂应设置沉砂池。沉砂池应按去除相对密度2.65、粒径0.2mm以上的砂粒进行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7.4.1 一般情况下,由于在污水系统中有些井盖密封不严,有些支管连接不合理和部分家庭院落的雨水进入污水管,在污水中会含有相当数量的砂粒等杂质。设置沉砂池可以避免后续处理构筑物和机械设备的磨损,减少管渠和处理构筑物内的沉积,避免重力排泥困难,防止对生物处理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运行的干扰。

7.4.2 平流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流速应为0.30m/s,最小流速应为0.15m/s;

2 停留时间不应小于45s;

3 有效水深不应大于1.5m,每格宽度不宜小于0.6m。

▼ 展开条文说明7.4.2 本条是根据国内污水厂的试验资料和管理经验,并参照国外有关资料而制定。平流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流速应为0.3m/s,最小流速应为0.15m/s。在此流速范围内可避免已沉淀的砂粒再次翻起,也可避免污水中的有机物大量沉淀,能有效地去除相对密度2.65、粒径0.2mm以上的砂粒。    2 根据国内的实际应用情况,同时参考国外有关资料,最高时流量的停留时间不应小于45s。    3 从养护方便考虑,本款规定每格宽度不宜小于0.6m。有效水深在理论上和沉砂效率无关,美国《污水厂手册》规定为0.6m~1.5m,本款规定不应大于1.5m。

7.4.3 曝气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流速不宜大于0.1m/s;

2 停留时间宜大于5min;

3 有效水深宜为2.0m~3.0m,宽深比宜为1.0~1.5;

4 曝气量宜为5.0L/(m·s)~12.0L/(m·s)空气;

5 进水方向应和池中旋流方向一致,出水方向应和进水方向垂直,并宜设置挡板;

6 宜设置除砂和撇油除渣两个功能区,并配套设置除渣和撇油设备。

▼ 展开条文说明7.4.3 根据国内污水含砂量特别高的特性,参照国际经验和实际运行数据(见表15),本标准确定曝气沉沙池的停留时间宜大于5min。    由于沉砂池停留时间增加,曝气量采用原标准规定0.1m³/m³~0.2m³/m³计算偏小,因此,根据国内污水厂的运行数据,参照国外有关资料,曝气量按曝气沉砂池池长进行计算。    为避免污水中的油类物质对生物反应系统的影响,保证油类物质的去除效果,宜将除砂和撇油除渣功能区分隔,并配套设置除渣和撇油设备。

7.4.4 旋流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留时间不应小于30s;

2 表面水力负荷宜为150m3/(m2·h)~200m3/(m2·h);

3 有效水深宜为1.0m~2.0m,池径和池深比宜为2.0~2.5;

4 池中应设立式桨叶分离机。

▼ 展开条文说明7.4.4 本条是根据国内的实践数据,并参照国外资料而制定的。

7.4.5 污水的沉砂量可按0.03L/m3?计算,合流制污水的沉砂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7.4.5 根据北京、上海、青岛等城市的实践数据,污水的沉砂量分别为:0.02L/m³、0.02L/m³、0.11L/m³,污水沉砂量的含水率为60%,密度为1500kg/m³。参照国外资料,本条规定沉砂量为0.03L/m³,各国沉砂量情况见表16。

7.4.6 砂斗容积不应大于2d的沉砂量;当采用重力排砂时,砂斗斗壁和水平面的倾角不应小于55°。

▼ 展开条文说明7.4.6 根据国内沉砂池的运行经验,砂斗容积不应大于2d的沉砂量;当采用重力排砂时,砂斗斗壁和水平面的倾角不应小于55°,国外也有类似规定。

7.4.7 沉砂池除砂宜采用机械方法,并经砂水分离后储存或外运。当采用人工排砂时,排砂管直径不应小于200mm。排砂管应考虑防堵塞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7.4.7 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沉砂池的除砂一般采用砂泵或空气提升泵等机械方法,沉砂经砂水分离后,干砂在储砂池或晒砂场储存或直接装车外运。由于排砂的不连续性,重力或机械排砂方法均会发生排砂管堵塞现象,在设计中应考虑水力冲洗等防堵塞措施。考虑到排砂管易堵,本条规定采用人工排砂时,排砂管直径不应小于200mm。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014-20217.5 沉淀池

7.5 沉淀池

Ⅰ一般规定

7.5.1 沉淀池的设计数据宜按表7.5.1的规定取值。合建式完全混合生物反应池沉淀区的表面水力负荷宜按本标准第7.6.15条的规定取值。

▼ 展开条文说明7.5.1 为使用方便和易于比较,根据目前国内的实践经验并参照美国、日本等的资料,沉淀池以表面水力负荷为主要设计参数。按表面水力负荷设计沉淀池时,应校核固体负荷、沉淀时间和沉淀池各部分主要尺寸的关系,使之相互协调。表17为国外有关表面水力负荷和沉淀时间的取值范围。注:*单位为m³/(m²·h)。    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有关规定,对排放的污水应进行脱氮除磷处理,为保证较高的脱氮除磷效果,初次沉淀池的处理效率不宜太高,以维持足够碳氮和碳磷比例。当沉淀池的有效水深为2.0m~4.0m时,初次沉淀池的沉淀时间为0.5h~2.0h,其相应的表面水力负荷为1.5m³/(m²·h)~4.5m³/(m²·h);二次沉淀池活性污泥法的沉淀时间为1.5h~4.0h,其相应的表面水力负荷为0.6m³/(m²·h)~1.5m³/(m²·h)。    对于周边进水周边出水辐流沉淀池,由于其独特的水流特征,表面水力负荷较高,近年来根据国内各污水厂的实际运行资料,一般为1.1m³/(m²·h)~1.5m³/(m²·h),相应的固体负荷也较高,约为160kg/(m²·d)~200kg/(m²·d)。    沉淀池的污泥量是根据每人每日SS和BOD5数值,按沉淀池沉淀效率经理论推算求得。    污泥含水率,按国内污水厂的实践数据制定。

7.5.2 沉淀池的超高不应小于0.3m。

▼ 展开条文说明7.5.2 本条是根据国内实践数据,并参照国外规范而制定的。《日本指南》沉淀池的超高宜为50cm;美国《污水处理设施》(2014年)规定沉淀池的超高不应小于0.3m。按国内污水厂实践经验,沉淀池的超高取0.3m~0.5m,本标准采用0.3m,沿海城市当考虑到风大等因素,沉淀池的超高可采用0.5m。

7.5.3 沉淀池的有效水深宜采用2.0m~4.0m。

▼ 展开条文说明7.5.3 沉淀池的沉淀效率由池的表面积决定,与池深无多大关系,因此宁可采用浅池。但实际上若水池过浅,因水流会引起污泥的扰动,使污泥上浮,温度、风等外界影响也会使沉淀效率降低。若水池过深,会造成投资增加。故有效水深以2.0m~4.0m为宜。

7.5.4 当采用污泥斗排泥时,每个污泥斗均应设单独的阀门(或闸门)和排泥管。污泥斗斜壁和水平面的倾角,方斗宜为60°,圆斗宜为55°。

▼ 展开条文说明7.5.4 本条是根据国内实践经验制定的,国外规范也有类似规定。每个泥斗分别设阀门(或闸门)和排泥管,目的是便于控制排泥。

7.5.5 初次沉淀池的污泥区容积,除设机械排泥的宜按4h的污泥量计算外,其余宜按不大于2d污泥量计算。活性污泥法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不大于2h污泥量计算,并应有连续排泥措施;生物膜法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4h污泥量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7.5.5 本条是根据国内实践数据,并参照国外规范而制定的。污泥区容积包括污泥斗和池底贮泥部分的容积。

7.5.6 排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00mm。

7.5.7 当采用静水压力排泥时,初次沉淀池的静水头不应小于1.5m;二次沉淀池的静水头,生物膜法处理后不应小于1.2m,活性污泥法处理池后不应小于0.9m。

▼ 展开条文说明7.5.7 本条是根据国内实践数据,并参照国外规范而制定的。

7.5.8 初次沉淀池的出口堰最大负荷不宜大于2.9L/(m·s);二次沉淀池的出水堰最大负荷不宜大于1.7L/(m·s),当二次沉淀池采用周边进水周边出水辐流沉淀池时,出水堰最大负荷可适当放大。

▼ 展开条文说明7.5.8 本条参照国外资料,规定了出水堰最大负荷,各种类型的沉淀池都宜遵守。    周边进水周边出水辐流沉淀池由于表面水力负荷较高,出水槽一般采用单侧集水的形式,因此出水堰负荷较高。根据目前国内部分污水厂的运行情况,出水堰最大负荷可适当放大。

7.5.9 沉淀池应设置浮渣的撇除、输送和处置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7.5.9 据调查,初次沉淀池和二次沉淀池出流处会有浮渣积聚,为防止浮渣随出水溢出,影响出水水质,应设置撇除、输送和处置设施。

Ⅱ沉淀池

7.5.10 平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格长度和宽度之比不宜小于4,长度和有效水深之比不宜小于8,池长不宜大于60m。

2 宜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的行进速度宜为0.3m/min~1.2m/min。

3 非机械排泥时,缓冲层高度宜为0.5m;机械排泥时,缓冲层高度应根据刮泥板高度确定,且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4 池底纵坡不宜小于0.01。

▼ 展开条文说明7.5.10 本条是关于平流沉淀池设计的规定。    1 本款是对长宽比和长深比的要求。长宽比过小,水流不易均匀平稳,过大会增加池中水平流速,两者都影响沉淀效率。《日本指南》规定长宽比为3~5,英、美等国家的资料建议也为3~5,本款规定长宽比不宜小于4。长深比苏联规范规定为8~12,本款规定长深比不宜小于8,池长不宜大于60m。    2 本款是对排泥机械行进速度的要求。据国内外资料介绍,链条刮板式的行进速度通常取0.6m/min。    3 本款是对缓冲层高度的要求,参照苏联规范制定。    4 本款是对池底纵坡的要求。设刮泥机时的池底纵坡不宜小于0.01。《日本指南》规定为0.01~0.02。    按表面水力负荷设计平流沉淀池时,可按水平流速进行校核。平流沉淀池的最大水平流速:初次沉淀池为7mm/s,二次沉淀池为5mm/s。

7.5.11 竖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和有效水深之比不宜大于3;

2 中心管内流速不宜大于30mm/s;

3 中心管下口应设有喇叭口和反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宜小于0.3m。

▼ 展开条文说明7.5.11 本条是关于竖流沉淀池设计的规定。    1 本款是对径深比的要求。根据竖流沉淀池的流态特征,径深比不宜大于3。    2 中心管内流速不宜过大是为防止影响沉淀区的沉淀作用。    3 中心管下口设喇叭口和反射板,以消除进入沉淀区的水流能量,保证沉淀效果。

7.5.12 辐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和有效水深之比宜为6~12,水池直径不宜大于50m。

2 宜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旋转速度宜为1r/h~3r/h,刮泥板的外缘线速度不宜大于3m/min。当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较小时也可采用多斗排泥。

3 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宜为0.5m;机械排泥时,应根据刮泥板高度确定,且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4 坡向泥斗的底坡不宜小于0.05。

5 周边进水周边出水辐流沉淀池应保证进水渠的均匀配水。

▼ 展开条文说明7.5.12 本条是关于辐流沉淀池设计的规定。    1 本款是对径深比的要求。根据辐流沉淀池的流态特征,径深比宜为6~12。《日本指南》为6~12,沉淀效果较好,本款采用5~12。为减少风对沉淀效果的影响,池径宜小于50m。    2 本款是对排泥方式和排泥机械的要求。近年来,国内各地区设计的辐流沉淀池,其直径都较大,配有中心传动或周边驱动的桁架式刮泥机,已取得成功经验,故规定宜采用机械排泥。《日本指南》规定排泥机械旋转速度为1r/h~3r/h,刮泥板的外缘线速度不宜大于3m/min。当池子直径较小,且无配套的排泥机械时,可考虑多斗排泥,但管理较麻烦。    5 周边进水周边出水辐流沉淀池进水渠要求沿程配水基本均匀,一般采用变断面法,同时进水渠应保证一定的流速,避免进水中的悬浮物发生沉淀。

Ⅲ斜管(板)沉淀池

7.5.13 当需要挖掘原有沉淀池潜力或建造沉淀池面积受限制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斜管(板)沉淀池。

▼ 展开条文说明7.5.13 据调查,国内城镇污水厂有采用斜管(板)沉淀池作为初次沉淀池和二次沉淀池的生产实践经验。在用地紧张,需要挖掘原有沉淀池的潜力,或需要压缩沉淀池面积等条件下,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斜管(板)沉淀池。

7.5.14 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板)沉淀池的表面水力负荷,可按普通沉淀池表面水力负荷的2倍计;但对于斜管(板)二次沉淀池,尚应以固体负荷核算。

▼ 展开条文说明7.5.14 根据理论计算,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板)沉淀池的表面水力负荷比普通沉淀池大几倍,但国内污水厂多年生产运行实践表明,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板)沉淀池的设计表面水力负荷不宜过大,不然沉淀效果不稳定,宜按普通沉淀池设计表面水力负荷的2倍计。据调查,斜管(板)二次沉淀池的沉淀效果不太稳定,为防止泛泥,本条规定对于斜管(板)二次沉淀池,应以固体负荷核算。

7.5.15 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板)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管孔径(或斜板净距)宜为80mm~100mm;

2 斜管(板)斜长宜为1.0m~1.2m;

3 斜管(板)水平倾角宜为60°;

4 斜管(板)区上部水深宜为0.7m~1.0m;

5 斜管(板)区底部缓冲层高度宜为1.0m。

▼ 展开条文说明7.5.15 本条是根据国内污水厂斜管(板)沉淀池采用的设计参数和运行情况而做出的相应规定。    1 斜管孔径(或斜板净距)一般为45mm~100mm,通常取80mm,本条规定宜为80mm~100mm。    4 斜管(板)区上部水深为0.5m~0.7m,本条规定宜为0.7m~1.0m。    5 底部缓冲层高度为0.5m~1.2m,本条规定宜为1.0m。

7.5.16 斜管(板)沉淀池应设置冲洗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7.5.16 根据国内生产实践经验,斜管内和斜板上有积泥现象,为保证斜管(板)沉淀池的正常稳定运行,本条规定斜管(板)沉淀池应设置冲洗设施。

Ⅳ高效沉淀池

7.5.17 高效沉淀池表面水力负荷宜为6m3/(m2·h)~13m3/(m2·h)。混合时间宜为0.5min~2.0min,絮凝时间宜为8min~15min。污泥回流量宜占进水量的3%~6%。

▼ 展开条文说明7.5.17 沉淀污泥有一定的凝聚性能,回流污泥颗粒能够增加絮凝体的沉降速度,同时污泥中生物絮体的絮凝吸附作用能够较大程度地提高污染物的去除率,同时可以避免过量投加药剂。污泥循环一般采用污泥泵从泥斗中抽取回流至絮凝池的方式。    根据国内生产实践经验,通过污水和回流污泥混凝、絮凝增大悬浮物尺寸的高效沉淀池,用于深度处理工艺时,表面水力负荷宜为6m³/(m²·h)~13m³/(m²·h);用于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表面水力负荷可以适当提高。当高效沉淀池添加砂、磁粉等重介质增强絮凝效果时,表面水力负荷也可适当提高。

7.6 活性污泥法

7.6 活性污泥法

Ⅰ?一般规定

7.6.1 应根据去除碳源污染物、脱氮、除磷、污泥减量、好氧污泥稳定等不同要求和外部环境条件,选择适宜的活性污泥处理工艺。

▼ 展开条文说明7.6.1 外部环境条件一般指操作管理要求,包括水量、水质、占地、供电、地质、水文和设备供应等。

7.6.2 当采用鼓风曝气时,生物反应池的设备操作平台宜高出设计水面0.5m~1.0m;?当采用机械曝气时,生物反应池的设备操作平台宜高出设计水面0.8m~1.2m。

7.6.3 污水中含有大量产生泡沫的表面活性剂时,应有除泡沫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7.6.3 目前常用的消除泡沫的措施有水喷淋和投加消泡剂等方法。

7.6.4 在生物反应池有效水深一半处宜设置放水管。

▼ 展开条文说明7.6.4 生物反应池投产初期采用间歇曝气培养活性污泥时,静沉后用作排除上清液。

7.6.5 廊道式生物反应池的池宽和有效水深之比宜采用1:1~2:1。有效水深应结合流程设计、地质条件、供氧设施类型和选用风机压力等因素确定,可采用4.0m~6.0m。当条件许可时,水深尚可加大。

▼ 展开条文说明7.6.5 本条适用于推流式运行的廊道式生物反应池。生物反应池的池宽和水深之比宜采用1:1~2:1,曝气装置沿一侧布置时,生物反应池混合液的旋流前进的水力状态较好。有效水深4.0m~6.0m是根据国内鼓风机的风压能力,并考虑尽量降低生物反应池占地面积而确定的。当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较大水深,目前国内一些大型污水厂采用的水深为6.0m,也有一些污水厂采用的水深超过6.0m。

7.6.6 生物反应池中的好氧区(池),采用鼓风曝气器时,处理立方米污水的供气量不宜小于3m3。当好氧区采用机械曝气器时,混合全池污水所需功率不宜小于25W/m3;?氧化沟所需功率不宜小于15W/m3。缺氧区(池)、厌氧区(池)应采用机械搅拌,混合功率宜采用2W/m3~8W/m3。机械搅拌器布置的间距、位置,应根据试验资料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7.6.6 缺氧区(池)、厌氧区(池)的搅拌功率:在《污水处理新工艺与设计计算实例》一书中推荐取3W/m³,美国《污水厂手册》推荐取5W/m³~8W/m³,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曾采用过2W/m³,本标准建议为2W/m³~8W/m³。所需功率均以曝气器配置功率表示。

7.6.7 生物反应池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冬季低水温对去除碳源污染物、脱氮和除磷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降低负荷、增长泥龄、调整厌氧区(池)、缺氧区(池)、好氧区(池)水力停留时间和保温或增温等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7.6.7 我国的寒冷地区,冬季水温一般在6℃~10℃,短时间可能为4℃~6℃。生物反应池设计时应核算污水处理过程中低气温对污水温度的影响。

7.6.8 污水、回流污泥进入生物反应池的厌氧区(池)、缺氧区(池)时,宜采用淹没入流方式。

▼ 展开条文说明7.6.8 污水进入厌氧区(池)、缺氧区(池)时,采用淹没入流方式的目的是避免引起复氧。

Ⅱ传统活性污泥法

7.6.9 去除碳源污染物的生物反应池的主要设计参数可按表7.6.9的规定取值。

▼ 展开条文说明7.6.9 有关设计数据是根据我国污水厂回流污泥浓度一般为4g/L~8g/L的情况确定的。如回流污泥浓度不在上述范围时,可适当修正。当处理效率可以降低时、负荷可适当增大。当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低于一般城镇污水时,负荷应适当减小。    生物反应池主要设计参数中,容积负荷LV、污泥负荷LS和污泥浓度X相关;同时又必须按生物反应池实际运行规律来确定数据,即不可无依据地将本标准规定的LS和X取端值相乘确定最大的容积负荷LV。    Q为反应池设计流量,不包括污泥回流量。采用旱季设计流量设计,用雨季设计流量复核。    X为反应池内混合液悬浮固体MLSS的平均浓度,适用于推流式、完全混合式生物反应池。吸附再生反应池的X是根据吸附区的混合液悬浮固体和再生区的混合液悬浮固体,按这两个区的容积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理论数据。

7.6.10 当以去除碳源污染物为主时,生物反应池的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按污泥负荷计算:

2 按污泥龄计算:

式中:V——生物反应池的容积(m3);

Q——生物反应池的设计流量(m3/d);

So——生物反应池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mg/L);

Se——生物反应池出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mg/L)(当去除率大于90%时可不计入);

Ls——生物反应池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污泥负荷[kgBOD5/(kgMLSS·d)];

X——生物反应池内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gMLSS/L);

Y——污泥产率系数(kgVSS/kgBOD5),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取0.4~0.8;

θC——设计污泥龄(d),其数值为3~15;

XV——生物反应池内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平均浓度(gMLVSS/L);

Kd——衰减系数(d-1),20℃的数值为0.040~0.075。

▼ 展开条文说明7.6.10 由于目前很少采用按容积负荷计算生物反应池的容积,因此将按容积负荷计算的公式列入条文说明中以备方案校核、比较时参考使用,以及采用容积负荷指标时计算容积之用。按容积负荷计算生物反应池的容积时,可按下式计算:

7.6.11 衰减系数Kd值应以当地冬季和夏季的污水温度进行修正,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KdT——T℃时的衰减系数(d-1);

Kd20——20℃时的衰减系数(d-1);

θT——温度系数,采用1.02~1.06;

T——设计温度(℃)。

▼ 展开条文说明7.6.11 衰减系数Kd的值和温度有关,本条列出了污水温度修正公式。

7.6.12 生物反应池的始端可设缺氧或厌氧选择区(池),水力停留时间宜采用0.5h~1.0h。

▼ 展开条文说明7.6.12 选择区(池)的作用是改善污泥性质,防止污泥膨胀。

7.6.13 阶段曝气生物反应池宜采取在生物反应池始端1/2~3/4的总长度内设置多个进水口。

▼ 展开条文说明7.6.13 本条是根据国内外有关阶段曝气法的资料制定。阶段曝气的特点是污水沿池的始端1/2~3/4长度内分数点进入(即进水口分布在两廊道生物反应池的第一条廊道内,三廊道生物反应池的前两条廊道内,四廊道生物反应池的前三条廊道内),尽量使反应池混合液的氧利用率接近均匀,所以容积负荷比普通生物反应池大。

7.6.14 吸附再生生物反应池的吸附区和再生区可在一个反应池内,也可分别由两个反应池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附区的容积,不应小于生物反应池总容积的1/4,吸附区的停留时间不应小于0.5h;

2 当吸附区和再生区在一个反应池内时,沿生物反应池长度方向应设置多个进水口;进水口的位置应适应吸附区和再生区不同容积比例的需要;进水口的尺寸应按通过全部流量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7.6.14 根据国内污水厂的运行经验,参照国外有关资料,规定吸附再生生物反应池吸附区和再生区的容积和停留时间。它的特点是回流污泥先在再生区作较长时间的曝气,然后和污水在吸附区充分混合,较短时间接触,但一般不小于0.5h。

7.6.15 完全混合生物反应池可分为合建式和分建式。合建式生物反应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反应池宜采用圆形,曝气区的有效容积应包括导流区部分;

2 沉淀区的表面水力负荷宜为0.5m3/(m2·h)~1.0m3/(m2·h)。

▼ 展开条文说明7.6.15 本条对合建式生物反应池设计做出规定。    1 据资料介绍,一般生物反应池的平均耗氧速率为30mg/(L·h)~40mg/(L·h)。根据对上海某污水厂和湖北某印染厂污水站的生物反应池回流缝处测定实际的溶解氧,表明污泥室的溶解氧浓度不一定能满足生物反应池所需的耗氧速率,为安全考虑,合建式完全混合反应池曝气部分的容积应包括导流区,但不包括污泥室容积。    2 根据国内运行经验,沉淀区的沉淀效果易受曝气区的影响。为了保证出水水质,沉淀区表面水力负荷宜为0.5m³/(m²·h)~1.0m³/(m²·h)。

Ⅲ厌氧/缺氧/好氧法(AAO或A2O法)

7.6.16 当以脱氮除磷为主时,应采用厌氧/缺氧/好氧法(AAO或A2O法)的水处理工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脱氮时,污水中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凯氏氮之比宜大于4;

2 除磷时,污水中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之比宜大于17;

3 同时脱氮、除磷时,宜同时满足前两款的要求;

4 好氧区(池)剩余总碱度宜大于70mg/L(?以CaCO3计),当进水碱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增加碱度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7.6.16本条是关于采用厌氧/缺氧/好氧法(AAO或A2O法)的水处理工艺的规定。    1 污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凯氏氮之比是影响脱氮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异养性反硝化菌在呼吸时,以有机基质作为电子供体,硝态氮作为电子受体,即反硝化时需消耗有机物。青岛等地污水厂运行实践表明,当污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凯氏氮之比大于4时,可达到理想脱氮效果;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凯氏氮之比小于4时,脱氮效果不好。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凯氏氮之比过小时,需外加碳源才能达到理想的脱氮效果。外加碳源可采用甲醇,它被分解后产生二氧化碳和水,不会留下任何难以分解的中间产物。由于城镇污水水量大,外加甲醇的费用较大,有些污水厂将淀粉厂、制糖厂、酿造厂等排出的高浓度有机废水作为外加碳源,取得了良好效果。当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凯氏氮之比为4或略小于4时,可不设初次沉淀池或缩短污水在初次沉淀池中的停留时间,以增大进生物反应池污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氮的比值。    2 生物除磷由吸磷和放磷两个过程组成,聚磷菌在厌氧放磷时,伴随着溶解性可快速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在菌体内储存。若放磷时无溶解性可快速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在菌体内储存,则聚磷菌在进入好氧环境中并不吸磷,此类放磷为无效放磷。生物脱氮和除磷都需要有机碳,在有机碳不足,尤其是溶解性可快速生物降解的有机碳不足时,反硝化菌和聚磷菌争夺碳源,会竞争性地抑制放磷。    污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之比是影响除磷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若比值过低,聚磷菌在厌氧池放磷时释放的能量不能很好地被用来吸收和储藏溶解性有机物,影响该类细菌在好氧池的吸磷,从而使出水磷浓度升高。广州地区的一些污水厂,在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之比大于或等于17时,取得了良好的除磷效果。    3 若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凯氏氮之比小于4,则难以完全脱氮而导致系统中存在一定的硝态氮的残余量,这样即使污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之比大于17,其生物除磷的效果也将受到影响。    4 一般地说,聚磷菌、反硝化菌和硝化细菌生长的最佳pH值在中性或弱碱性范围,当pH值偏离最佳值时,反应速度逐渐下降,碱度起着缓冲作用。污水厂生产实践表明,为使好氧池的pH值维持在中性附近,池中剩余总碱度宜大于70mg/L。每克氨氮氧化成硝态氮需消耗7.14g碱度,大大消耗了混合液的碱度。反硝化时,还原1g硝态氮成氮气,理论上可回收3.57g碱度,此外,去除1g五日生化需氧量可以产生0.3g碱度。出水剩余总碱度可按下式计算: 3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推荐的还原1g硝态氮可回收3g碱度。    当进水碱度较小,硝化消耗碱度后,好氧池剩余碱度小于70mg/L,可增加缺氧池容积,以增加回收碱度量。在要求硝化的氨氮量较多时,可布置成多段缺氧/好氧形式。在该形式下,第一个好氧池仅氧化部分氨氮,消耗部分碱度,经第二个缺氧池回收碱度后再进入第二个好氧池消耗部分碱度,这样可减少对进水碱度的需要量。

7.6.17 当仅需脱氮时,宜采用缺氧/好氧法(ANO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反应池中好氧区(池)的容积,采用污泥负荷或污泥龄计算时,可按本标准第7.6.10条所列公式计算,其中反应池中缺氧区(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为2h~10h;

2 生物反应池的容积,采用硝化、反硝化动力学计算时,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缺氧区(池)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n——缺氧区(池)容积(m3);

Q——生物反应池的设计流量(m3/d);

Nk——生物反应池进水总凯氏氮浓度(mg/L);

Nte——生物反应池出水总氮浓度(mg/L);

△Xv——排出生物反应池系统的微生物量(kgMLVSS/d);

Kde——脱氮速率[kgNO3-N/(kgMLSS·d)],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20℃的Kde值可采用(0.03~0.06)[kgNO3-N/(kgMLSS·d)],并按本标准公式(7.6.17-2)进行温度修正;

Kde(T)、Kde(20)一一分别为T℃和20℃时的脱氮速率;

X——生物反应池内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gMLSS/L);

T——设计温度(℃);

Y——污泥产率系数(kgVSS/kgBOD5),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取0.3~0.6;

So——生物反应池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mg/L);

Se——生物反应池出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mg/L)。

2)好氧区(池)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o——好氧区(池)容积(m3);

Q——生物反应池的设计流量(m3?/d);

So——生物反应池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mg/L);

Se——生物反应池出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mg/L);

θco——好氧区(池)设计污泥龄(d);

Yt——污泥总产率系数(kgMLSS/kgBOD5),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系统有初次沉淀池时宜取0.3~0.6,无初次沉淀池时宜取0.8~1.2;

X——生物反应池内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gMLSS/L);

F——安全系数,宜为1.5~3.0;

μ——硝化细菌比生长速率(d-1);

Na——生物反应池中氨氮浓度(mg/L);

Kn——硝化作用中氮的半速率常数(mg/L);

T——设计温度(℃);

0.47——15℃时,硝化细菌最大比生长速率(d-1)。

3)混合液回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Ri——混合液回流量(m3/d),混合液回流比不宜大于400%;

Vn——缺氧区(池)容积(m3);

Kde——脱氮速率[kgN03-N/?(kgMLSS·d)],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20℃的Kde值可采用(0.03~0.06)[kgN03-N/(kgMLSS·d)],并按本标准公式(7.6.17-2)进行温度修正;

X——生物反应池内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gMLSS/L);

Nt——生物反应池进水总氮浓度(mg/L);

Nke——生物反应池出水总凯氏氮浓度(mg/L);

QR——回流污泥量(m3/d)。

3 缺氧/好氧法(ANO法)生物脱氮的主要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采用经验数据或按表7.6.17的规定取值。

▼ 展开条文说明7.6.17 生物脱氮由硝化和反硝化两个生物化学过程组成。氨氮在好氧池中通过硝化细菌作用被氧化成硝态氮,硝态氮在缺氧池中通过反硝化菌作用被还原成氮气逸出。硝化菌是化能自养菌,需在好氧环境中氧化氨氮获得生长所需能量;反硝化菌是兼性异养菌,它们利用有机物作为电子供体,硝态氮作为电子最终受体,将硝态氮还原成气态氮。由此可见,为了发生反硝化作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硝态氮;②有机碳;③基本无溶解氧(溶解氧会消耗有机物)。为了有硝态氮,处理系统应采用较长泥龄和较低负荷。缺氧/好氧法可满足上述要求,适用于脱氮。    1 缺氧/好氧工艺中好氧区(池)的容积计算,可采用本标准第7.6.10条生物去除碳源污染物的计算方法。    2 公式(7.6.17-1)是缺氧池容积的计算方法,式中0.12为微生物中氮的分数。反硝化速率Kde与混合液回流比、进水水质、温度和污泥中反硝化菌的比例等因素有关。混合液回流量大,带入缺氧池的溶解氧多,Kde取低值;进水有机物浓度高且较易生物降解时,Kde取高值。    温度变化可用公式(7.6.17-2)修正,式中1.08为温度修正系数。    由于污水总悬浮固体中的一部分沉积到污泥中,结果产生的污泥将大于由有机物降解产生的污泥,在许多不设初次沉淀池的处理工艺中更甚。因此,在确定污泥总产率系数时,必须考虑污水中总悬浮固体的含量,否则,计算所得的剩余污泥量往往偏小。污泥总产率系数随温度、泥龄和内源衰减系数变化而变化,不是一个常数。对于某种生活污水,有初次沉淀池和无初次沉淀池时,泥龄-污泥总产率曲线分别如图4和图5所示  TSS/BOD5反映了污水中总悬浮固体和五日生化需氧量之比,比值大,剩余污泥量大,即Yt值大。泥龄θc影响污泥的衰减,泥龄长,污泥衰减多,即Yt值小。温度影响污泥总产率系数,温度高,Yt值小。    公式(7.6.17-4)介绍了好氧区(池)容积的计算公式。公式(7.6.17-6)为计算硝化细菌比生长速率的公式,式中0.47为15℃时硝化细菌最大比生长速率;硝化作用中氮的半速率常数 Kn是硝化细菌比生长速率等于硝化细菌最大比生长速率一半时氮的浓度, Kn的典型值为1.0mg/L; e0.098(T-15)是温度校正项。自养硝化细菌比异养菌的比生长速率小得多,如果没有足够长的泥龄,硝化细菌就会从系统中流失。为了保证硝化发生,泥龄须大于1/μ。在需要硝化的场合,以泥龄作为基本设计参数是十分有利的。公式(7.6.17-6)是从纯种培养试验中得出的硝化细菌比生长速率。为了在环境条件变得不利于硝化细菌生长时,系统中仍有硝化细菌,在公式(7.6.17-5)中引入安全系数F,城镇污水可生化性好,F宜取1.5~3.0。    公式(7.6.17-7)是混合液回流量的计算公式。如果好氧区(池)硝化作用完全,回流污泥中硝态氮浓度和好氧区(池)相同,回流污泥中硝态氮进缺氧区(池)后全部被反硝化,缺氧区(池)有足够碳源,则系统最大脱氮率是总回流比(混合液回流量加上回流污泥量和进水流量之比)r的函数,r=(QRi+QR)/Q,最大脱氮率=r/(1+r)。由公式(7.6.17-7)可知,增大总回流比可提高脱氮效果,但是,总回流比为4时,再增加回流比,对脱氮效果的提高不大。总回流比过大,会使系统由推流式趋于完全混合式,导致污泥性状变差;在进水浓度较低时,会使缺氧区(池)氧化还原电位(ORP)升高,导致反硝化速率降低。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观察到总回流比从1.5上升到2.5,ORP从—218mV上升到—192mV,反硝化速率从0.08kgNO3/(kgVSS·d)下降到0.038kgNO3/(kgVSS·d)。回流污泥量的确定,除计算外,还应综合考虑提供硝酸盐和反硝化速率等方面的因素。    3 在设计中虽然可以从参考文献中获得一些动力学数据,但由于污水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只有试验数据才最符合实际情况,有条件时应通过试验获取数据;若无试验条件时,可通过相似水质、相似工艺的污水厂,获取数据。生物脱氮时,由于硝化细菌世代时间较长,要取得较好脱氮效果,需较长泥龄。以脱氮为主要目标时,泥龄可取11d~23d。相应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污泥负荷较低、污泥产率较低、需氧量较大,水力停留时间也较长。表7.6.17所列设计参数为经验数据。

7.6.18 当仅需除磷时,宜采用厌氧/好氧法(ApO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反应池中好氧区(池)的容积,采用污泥负荷或污泥龄计算时,可按本标准第7.6.10条所列公式计算。

2 生物反应池中厌氧区(池)的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Vp——厌氧区(池)容积(m3);

tp——厌氧区(池)停留时间(h),宜为1~2;

Q——生物反应池的设计流量(m3/d)。

3 厌氧/好氧法(Ap0法)生物除磷的主要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采用经验数据或按表7.6.18的规定取值。

4 采用生物除磷处理污水时,剩余污泥宜采用机械浓缩。

5 生物除磷的剩余污泥,采用厌氧消化处理时,输送厌氧消化污泥或污泥脱水滤液的管道,应有除垢措施。含磷高的液体,宜先回收磷或除磷后再返回污水处理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7.6.18 生物除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厌氧(无硝态氮);②有机碳。厌氧/好氧法可满足上述要求,适用于除磷。    1 厌氧/好氧工艺的好氧区(池)的容积计算,根据经验可采用本标准第7.6.10条生物去除碳源污染物的计算方法,并根据经验确定厌氧和好氧各区的容积比。    2 在厌氧区(池)中先发生脱氮反应消耗硝态氮,然后聚磷菌释放磷,释磷过程中释放的能量可用于其吸收和贮藏溶解性有机物。若厌氧区(池)停留时间小于1h,磷释放不完全,会影响磷的去除率,综合考虑除磷效率和经济性,规定厌氧区(池)停留时间宜为1h~2h。在只除磷的厌氧/好氧系统中,由于无硝态氮和聚磷菌争夺有机物,厌氧池停留时间可取下限。    3 活性污泥中聚磷菌在厌氧环境中会释放出磷,在好氧环境中会吸收超过其正常生长所需的磷。通过排放富磷剩余污泥,可比普通活性污泥法从污水中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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